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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一名14岁少年长期遭生父和继母虐待,最终因多器官衰竭离世。当时张奶奶去

河南安阳,一名14岁少年长期遭生父和继母虐待,最终因多器官衰竭离世。当时张奶奶去儿子家,瞅见12岁孙子头发跟狗啃似的,头皮还有疤,神情呆呆的,她一下就猜到是继母打的,儿子也有份。张奶奶大吵一架后回了老家,以为能让他们收敛,结果孙子没了最后的庇护,在生父继母虐待下走了,最终继母被抓,生父自首。 2023年春节,张奶奶去儿子家过年,一进门就愣了。 12岁的孙子,头发乱得跟狗啃似的,一缕一缕黏在头皮上,显眼的伤疤在头顶上到处都是,眼神也很呆滞。 不用问,张奶奶心里跟明镜似的,准是那继母下的手,她那没骨气的儿子,指定也掺了一脚。 张奶奶当场就跟儿子儿媳吵翻了天,摔了东西,断了来往,扭头回了老家。 她原以为,这一闹能敲醒那对糊涂蛋,能让孙子少受点罪,可她万万没料到,这竟是把孙子最后的遮护,彻底抽走了。 2025年10月5日,对于这家人来说却是终结,对于14岁的少年来说是解脱。 孩子没了,法医赶来掀开被子的那一刻,连见多识广的法医都皱紧了眉,遍体鳞伤,没有一块好肉,瘦得只剩一把骨头,皮贴在骨头上,一眼就能看清肋骨的轮廓。 多器官彻底衰竭,法医鉴定上的每一个字,都在诉说着孩子生前,遭受了怎样非人的对待。 没人知道,那些日夜孩子是怎么熬过来的,饿到极致,疼到蜷缩,哭到沙哑,是不是连求救的力气都没有了。 更让人揪心的是,这不是一时失手,是长期的凌辱和虐待,是日复一日的摧残,藏在紧闭的房门之后,无人知晓。 小区里的业主,其实早有察觉,住得近的,经常能听见那间屋里传来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还有大人呵斥打骂的声音。 有人议论过,有人心疼过,可没人敢多管闲事,没人敢敲门问问孩子的情况,都以为是家长在管教孩子,没成想,竟是这般惨无人道。 多少人都成了这场惨剧的旁观者,看似无辜,却在无形中成了施暴者的帮凶。 生父的冷漠,比继母的狠毒更致命。 那是他的亲儿子,是身上掉下来的肉,却眼睁睁看着孩子被虐待,甚至可能亲手参与其中,这份冷血,比任何打骂都更伤人。 还有张奶奶的无奈,她以为决裂能换来孩子的安稳,却没意识到,自己的离开,让孩子彻底没了靠山,这是她一生都无法释怀的遗憾。 2026年1月20日,继母被依法刑拘,冰冷的手铐,终于锁住了这个狠毒女人的双手。 生父在事发后,也投案自首了,不知道他的自首,是真心忏悔,还是怕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是走投无路的妥协,还是迟来的愧疚。 至今,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没有具体的判决结果,所有的一切,都在等待一个公正的裁决,等待给逝去的孩子一个交代。 可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那个14岁的少年,换不回他本该灿烂的青春,换不回他被偷走的童年和生命。 为什么长期的虐待,没有被及时发现?为什么孩子的呼救,没有被人听见? 是邻里的冷漠,是监管的缺失,还是对家庭暴力的漠视,才让这场惨剧,一步步走向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都说家是避风港,可对于这个少年来说,家却是他一生的噩梦,是囚禁他、摧残他的牢笼。 那些本该保护他的人,成了伤害他最深的人,那些本该伸出援手的人,却选择了沉默旁观。 生父和继母的行为,仅构成虐待罪吗?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父继母两人的行为,可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放任被害人伤亡,客观上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的,不能仅以虐待罪评价,应同时认定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孩子遍体鳞伤,显然不是长期虐待的过失伤害,而是长期故意摧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范畴,应按两罪并罚处理,而非单一虐待罪。 生父投案自首,能从轻处罚吗?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自首从轻处罚,是可以而非应当,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能不予从轻。 生父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反而参与虐待,致孩子最终离世,情节极其恶劣,即使自首,也大概率不会从轻处罚,最终量刑会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甚至可能按故意伤害罪判处更重刑罚。 继母被刑拘,后续会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结合其施暴情节,量刑不会轻于生父,毕竟她是主要施暴者之一。 生父继母的行为,已触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如果当初有人多问一句、多管一下,这个14岁的少年,是不是就能活下来?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