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篮打水一场空!”上海,一23岁男子和36岁二婚带娃女子结婚,男子瞬间成了继父,为了让女儿上更好的学校,男子把名下千万房产99%的份额转给了女子,自己只留了1%,谁知刚过了半年,女子提出离婚,离婚之后,她要求分割99%房产份额,在她看来,这是男子给她的赠与,并且已经赠与完成,因此她要带走,男子急了,俩人闹到法院,结果令人意外! 李某离婚,带着女儿生活,她已经36岁,可是对自己的保养从不放松。 她看起来很年轻的样子,非常的漂亮,一个偶尔的机会,坐车时认识了23岁的刘某。 刘某年轻,不谙世事,瞬间被李某的成熟美丽打动了心思。 俩人一见如故,彼此留下了联系方式,之后频频见面,一个月不到就成了男女朋友。 刘某口无遮拦,得意洋洋说自己家是拆迁户,当初拆迁,给自己家赔了两套房子。 房子是一大一小,小房子一直出租,而他和父母一直在大房子里居住。 大房子价值千万,目前写着刘某和父母的名字,等父母百年之后,他就是个千万富翁。 李某一听就瞪大了眼睛,她深深感叹命运的不公,她带着女儿艰难度日,为了温饱,辛辛苦苦。 从此以后,她对刘某体贴照顾,仿佛一个大姐姐一样和刘某相处。 刘某心思单纯,丝毫不介意李某的年龄,2019年1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可领证之前,彼此父母没有见面,也没办婚礼,就这么稀里糊涂成了夫妻。 可之后的日子俩人没住在一起,依旧和以前一样,彼此都住在各自的家里。 没过多久,李某提出,要把女儿户口落到刘某家里,这样一来,就能让女儿到更好的学校里读书。 刘某对女儿非常的重视,女儿想转学,作为继父他义不容辞! 他回家一说,父母开头还有些生气,儿子找的媳妇竟然比他大13岁的年纪! 可儿子先斩后奏,已经和对方领了结婚证,对方还有个女儿,到了最后,老人不得不接受。 刘某又说,如今自己已经成家立业,希望父母能把大房子归自己所有。 父母考虑之后,虽然心里难受,可还是把房子的份额全部转给了儿子所有。 可没想到,没过几天,刘某就把房子的99%份额转给了李某! 李某欢天喜地,立刻和刘某在外面租了房子,这时候他们夫妻才真正住在了一起。 可没想到,俩人只住了半年,就开始闹矛盾了,李某收拾行李,立刻从出租屋里搬走。 刘某没有想到,俩人分开之后,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刘某上诉,非和刘某离婚不可。 第一次离婚不成,她又上诉,离婚之时,对房子的问题一字没提。 第二次上诉,成功的离婚,可离婚之后,没过多久,李某再一次上诉,她要求按份额分割房子。 刘某傻眼,那房子价值千万,如今还是父母在里面居住,如果被刘某分走,父母将会流离失所。 更何况当年拆迁旧屋,刘某只有13岁,旧屋也是父母亲辛辛苦苦挣来的。 也就是说,刘某对房子无任何的贡献,只是父母心疼儿子,当初拆迁赔房子时,直接把儿子的名字也写在了房产证上。 可李某不这么想,你咋来的我不关心,反正现在我占房子份额99%,还是你自愿赠与,我已经接受,手续已经办完,赠与也已经完成。 在李某心里,如今房子就是她的,这是板上钉钉,谁也抢不走!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房子是刘某家拆迁所得,刘某本人对房子并无贡献。 而俩人从认识到结婚不到10月的时间,虽说夫妻3年,但在一起生活不过半年时间。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老两口把房子通过赠与合同过户给了儿子,这是对儿子的赠与,是儿子刘某的个人财产。 之后为了女儿上学,刘某才把99%份额转给了李某,如果把房子99%的份额分给李某,这对刘某一家太不公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 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因素确定补偿。 刘某和李某两人从认识到结婚仅10个月,共同生活仅半年就分开,婚姻存续极短。 在婚姻期间,刘某并无重大过错,而李某在赠与完成后短期内起诉离婚,赠与的婚姻基础与家庭目的已丧失。 法院考虑,如果机械的按登记份额分割,会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房子归刘某所有,刘某需补偿给李某50万元。 李某利用感情想骗取房子,没有想到,法律是公正的,真是机关算尽,竹篮打水一场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