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女子不听,结果玉镯磕到玻璃上裂了。经过鉴定,镯子损失价值为36.5万,女子狡辩说,手镯可能本来就有裂,而且这么贵的手镯,店员没有亲手递给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她承担。最终一审这样判。 2025年8月,乌鲁木齐的刘女士约着朋友赵先生,一起去当地一家玉器店闲逛,说是想挑一只合心意的手镯。 刘女士进店后,对那些几万块的普通手镯连看都不看,眼神一直落在柜台里那些标价高昂的高档玉器上,语气里也带着几分挑剔,觉得便宜的配不上自己。 逛了没多久,她就被一只玉镯吸引住了,那只玉镯看着就透着一股温润感,质地细腻,光泽也很柔和,跟店里其他玉器比起来,一眼就能看出不一样。 店员见状,赶紧上前介绍,说这是店里的镇店之宝,整个店里就这么一只,标价快到一百万,不是普通货色。 刘女士越看越喜欢,当即就让店员把玉镯拿出来,她想凑到跟前仔细瞧瞧,顺便试试戴在手上的效果。 店员不敢怠慢,双手小心翼翼地捧着托架,生怕有一点磕碰。 店员还特意反复叮嘱刘女士,说这玉镯特别脆,稍微不注意就容易碎,拿的时候一定要直接抓着手镯本身,千万别去碰那个托架,托架表面太滑,很容易脱手。 可刘女士根本没把店员的叮嘱放在心上,她把托架和玉镯一起端起来,但只用手指捏住托架的边缘,刚把托架抬起来一点点,玉镯就顺着光滑的托架滑了下去。 只听“啪”的一声脆响,玉镯砸在了柜台的玻璃上,玉镯表面多了一道长长的裂纹,已经伤到了玉质,根本没法修复。 店员手里的东西都差点掉在地上,反复拿起玉镯检查,这可是店里的镇店之宝,就这么被磕坏了。 刘女士也懵了,刚才的挑剔和底气一下子全没了,脸色煞白,站在原地手足无措,她也知道,这么贵的玉镯,自己根本赔不起。 店主接到店员的电话后,没多久就赶到了店里,看到损坏的玉镯,又心疼又生气,当即就拉着刘女士,商量赔偿的事情。 刘女士一开始还想找借口推脱,可店里的监控拍得明明白白,她根本没话说,一旁的赵先生看着僵持的局面,主动站了出来。 赵先生说自己名下的车质押给店主,还写了书面保证,承诺会为刘女士的赔偿债务承担一般保证,刘女士这才得以先离开,回去想办法。 之后的几天,双方通过微信聊过赔偿的事情,刘女士也松了口,承认是自己没听店员的话,一时疏忽才让玉镯掉了,也认可自己的行为和玉镯损坏有关系。 可等店主说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刘女士又变卦了,她觉得店里的标价太离谱,这只玉镯根本不值那么多钱,死活不肯按店主说的数额赔付。 双方就赔偿的事情吵了好几次,怎么说都谈不拢,最后没办法,只能一起找了专业的评估机构,以事发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给玉镯的损失做评估。 评估结果出来后,确定这只玉镯因为这次磕碰,贬值损失是36.5万元,可刘女士还是不认可,依旧不肯赔偿。 店主被磨得没了耐心,只能在2025年10月,把刘女士和为她作保的赵先生一起,起诉到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个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的时候,刘女士又换了一套说辞,她说玉镯本身就有天然的暗裂,这次的裂纹只是刚好显现出来,不是她摔的。 她还指责店家,作为专业的玉器店,没有用防滑托盘,也没有让店员亲手把手镯递到她手里、辅助她佩戴,没有尽到该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觉得玉镯损坏的责任不该由她一个人承担。 店家这边也据理力争,说店里已经在柜台上铺了软垫做防护,店员也反复提醒了刘女士拿取玉镯的正确方式,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义务,玉镯损坏,主要就是刘女士不听劝。 法院审理之后,给出了明确的认定,刘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道玉镯贵重又易碎,却无视店员的反复提醒,用错误的方式拿取,主观上有很大的过失,是导致玉镯损坏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刘女士说玉镯有暗裂的说法,因为她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没有采纳她的辩解。 而店家虽然做了基本的防护和提醒,但还是管控不足,存在轻微疏漏,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 2026年1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赔偿店家32.85万元,店家自行承担10%的损失,赵先生则对刘女士赔不起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目前这份判决已经生效,这起纠纷也终于有了结果,法院的判决很明确,既没偏袒刘女士,也没忽视店家的疏漏,清晰划分了双方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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