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朝廷怎么处理?这个朝代的皇帝最严厉! 乾隆四十四年,四川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朝廷怎么处理?这个朝代的皇帝最严厉! 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绵阳盐亭县,九岁牧童刘糜子和同龄的李子相在河坝一起放羊。刘糜子开口讨要李子相手里的葫豆,李子相不给,两人从口角升级成动手,刘糜子一推,李子相倒地,右腰撞上石头,肾脏破裂,很快就没了气息。 盐亭县和潼川府的官员审了又审,都觉得刘糜子不是故意杀人,加上年纪才九岁,最后判无罪,让家里赔二十两银子给李家了事。 案子报到四川总督文绶,文绶援引雍正朝的先例,也主张从宽处理。刑部复核后觉得不妥,依律拟了绞监候,同时建议减等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收赎,然后把折子送到乾隆案头。 乾隆看完,直接驳了。 乾隆的意见只有一句话的核心:刘糜子是主动寻衅的那一个,李子相是无辜被欺的那一个,拿雍正朝那个被人欺压在先才反击的少年来比照,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九岁幼童既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不宜遽为矜宥。"刑部最终判刘糜子绞监候。 这已经不是乾隆第一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上较真了。 中国历代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有专门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周礼》,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以及失去自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免于刑罚。 战国时期稍作调整,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量刑要视犯罪情节轻重而定。 到了唐朝,法律体系更为细密,七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八至十岁除非情节特别恶劣否则不追究刑责,十一至十五岁若判流放,家属可以花钱赎刑,但犯了死罪仍要执行。 这套框架被历朝沿用,一直延续到清代。 清代在此基础上又多了一层皇帝钦定的环节。刑部每逢棘手的未成年杀人案,往往要将卷宗呈报皇帝裁决。雍正年间就有一个绕不开的先例。 雍正十年,广东花县少年丁乞三仔,十四岁,与十八岁的丁狗仔一起挑土,丁狗仔仗着年长,故意让丁乞三仔挑最重的担子,还用土块砸他。 丁乞三仔忍不住,回手掷土,没想到正中丁狗仔小腹,丁狗仔当场毙命。雍正看过案情,下旨"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此案由此成了日后各级官府援引的定例。 这个定例后来被用滥了。地方官员拿着丁乞三仔案,给各种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开脱,不管案情有没有可比性,一律往上套。 乾隆对此一直不满,刘糜子案正是他借题发挥的一次。案子结了之后,刑部随即拟出新规:十岁以下幼童斗殴致人死亡,若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可以上请从宽;若死者年长不足三岁,一律绞监候,不得再援引旧例。 乾隆五十一年,湖北蕲州的案子更加骇人。十岁的曹受儿和十三岁的徐桂儿,在河边遇到九岁的李大生,李大生手里端着一盘糖果。 两人索要不成,动手抢夺,在争抢过程中将李大生推入河中溺死,事后还把尸体秘密掩埋,对外伪称李大生失踪。 案子破获后,湖广总督姜晟力主重判。刑部判徐桂儿斩立决,曹受儿绞监候,报至乾隆处。乾隆御笔朱批维持原判,还特意说明,若只因年幼便轻易免死,实非情法之平,此等凶悍秉性若不严惩,将来贻害更大。 乾隆这种态度,影响了后来的嘉庆。嘉庆十年,直隶十二岁少年高应斗,先用铁棍殴打七岁童养媳龚四姑,后用烧红的铁铲将龚四姑活活烫死。 地方判了绞监候,嘉庆接过案子,说法和乾隆几乎一字不差:该犯年止十二,已如此凶残,成年之后必非善类。最终判处次年秋后绞决。 当然,清代的刑法也并非一味严苛。嘉庆十七年,黑龙江有一起六岁幼儿打死九岁孩童的案件,刑部复核,援引"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之律,将该幼儿依律免罪。 年龄的底线是有的,只是对那些年龄稍长、手段恶劣的,律法不再以"年幼无知"作为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