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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离职后,将行李箱扔在公司宿舍不闻不问长达一年半,期间电话不接、消息

浙江杭州一男子离职后,将行李箱扔在公司宿舍不闻不问长达一年半,期间电话不接、消息不回,时隔近三年突然现身索要,行李箱早已不知所踪,男子竟找来记者维权,一番言论直接让网友炸锅。 2024年2月,小王入职杭州某小区担任保安,物业公司为员工租赁小区房屋作为宿舍,小王日常吃住均在宿舍,工作生活平稳有序。同年7月,小王因家中老人患病,当天紧急辞职返乡,因走得匆忙,仅携带少量衣物离开,临走前告知同事自己会重返岗位,并未与物业负责人正式沟通行李安置事宜。小王心存侥幸,认为宿舍安全,行李放置此处无需担心,此后便长期失联,再未主动联系公司。 2025年1月,小王到杭州办事,顺路查看宿舍,发现行李箱与背包完好摆放,便彻底放下心来,因行程匆忙未将行李带走。2025年8月,小王与同事闲聊时得知行李失踪,却因家中老人无人照料,始终未到公司处理,仅被动等待。直到2026年1月,小王才前往物业公司讨要行李,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无义务为其长期保管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小王气愤不已,随即联系媒体曝光。面对记者“长期搁置物品是否自身有错”的提问,小王坦言“有点错”,却坚称公司应有制度义务帮员工保管物品。物业负责人当场驳斥:小王离职一年半,公司多次致电、发消息均无人回应,宿舍保安几经更换,行李不知是被人拿走还是清理丢弃,公司从未承诺保管,更无法律义务兜底。小王不甘示弱,反驳“物业无保管义务,也无权利丢弃”,并表示将寻求司法介入,同时补办银行卡。 此事曝光后,网友一边倒批评小王:离职后“人间蒸发”,把私人行李甩给公司近三年,丢了就道德绑架企业,既不懂情理也不懂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未形成有偿保管约定,属于无偿保管关系,小王离职后长期不取回物品、刻意失联,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已尽通知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的诉求于法无据。 自己的财物自己不上心,却要求公司为其疏忽买单,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场与生活的边界,从来都需要自己守好,别把别人的情分当成应尽的本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