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南京的案件判决结果确实很解气,法院最终支持了女子的诉求,判决赔偿误工费 16 万余元(163,260元)。 一、案件经过 1. 事发:南京张女士离职当天,骑电动车被轿车撞伤(股骨骨折),交警认定车主全责。 2. 拒赔:车主与保险公司以“已离职、没工作”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3. 起诉:张女士起诉,并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纳税证明、误工300天的鉴定等完整证据。 4. 判决:法院全额支持误工费诉求,判赔 16 万余元。 二、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核心逻辑) 法院的判决完全依据法律,打破了“没工作就不赔误工费”的误区: 1. 离职 ≠ 丧失劳动能力 张女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是工作空窗期,不是永久失业。 2. 误工费赔的是“劳动机会损失” 300天误工期内,她因伤无法求职、无法上岗,直接丧失了收入机会,属于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 3. 有明确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 - 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算 - 无固定收入 → 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 - 无证据 → 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 三、关键启示 - 误工费看“劳动能力”,不看“当时有没有工作”。 待业、裸辞、换工作间隙被撞,只要有劳动能力、能证明收入水平,就有权索赔。 - 证据是关键: 务必保存好:工资流水、纳税凭证、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误工期鉴定。 素材取于网络侵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