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68岁的王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6岁的董大妈,还给她买了一个12414元的金戒指,结果王大妈收下戒指第二天就提分手。王大爷要求董大妈返还金戒指,谁知道董大妈竟然向介绍人告状,说王大爷根本没给她金戒指,还拿着刀威胁要和她发生夫妻之事,她接受不了才分手的! 王大爷的老伴前些年走了,儿子又有自己的家庭,王大爷越来越孤单,有了再找一个老伴的想法。 媒人听说后,对王大爷说,他那里有个董大妈,最近也想找个知冷知热的老伴。 王大爷一听顿时来了精神,问媒人这个董大妈是个什么条件。 媒人介绍,董大妈人长得精神,比王大爷小六岁,两人年龄正合适。 王大爷眉开眼笑,请求媒人介绍他俩认识。 2025年10月2号,王大爷和董大妈在媒人的张罗下见面了。 两人一起吃了顿饭,吃饭的时候,王大爷说,自己是真心实意想找个一起过日子的人。 董大妈也说,自己一把年纪了,不搞那些虚的,只要俩人看着合适就结婚,但是有一个条件,王大爷得给她买金首饰。 王大爷觉得,董大妈比他小6岁,只要真心实意和他过,他愿意出这个钱。 吃完饭后,董大妈领着王大爷去了金店,店员拿出了很多款金戒指和金手镯供董大妈挑选,董大妈看着哪个都喜欢,最后挑了一枚12414元的金戒指。 王大爷当时只带着一张社保卡,里面只有900块钱,根本买不起。 但是董大妈非常喜欢这枚戒指,王大爷咬咬牙用卡里的900块钱付了定金,说现在就回家取钱。 过了一会,王大爷带着另一张卡过来了,此时,董大妈举着胳膊问王大爷,这个手镯好不好看。 原来,王大爷回家取钱的时候,董大妈又挑中了一只金手镯,但是这个手镯太贵了,王大爷根本买不起,最后他只付了金戒指剩余的11514元。 两人临走前,店员又送了他们一只装饰用的葫芦,董大妈将葫芦和金戒指全部装进自己的包里。 随后,王大爷领着董大妈回了他家,还叫上儿子及儿子的同事一起吃了顿便饭。 王大爷以为,他和董大妈的事已经稳了,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董大妈收下戒指的第2天一大早就向他提了分手。 王大爷不能接受,他每个月只有280元的养老金,12000多元得不吃不喝攒几年。 王大爷认为董大妈和他认识,就是为了骗他的钱。为此,他报了警,要求董大妈退还他金戒指。 当着民警的面,董大妈说,这枚戒指是王大爷赠予她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不应该再归还。 王大爷没办法,只好找媒人从中说和,董大妈又改口了,说当天在王大爷家吃饭时,王大爷就已经把金戒指要回去了。 王大爷不甘心白白损失1万多元,再次找到媒人,媒人第二次找到董大妈,问她到底有没有拿金戒指。 董大妈还是说戒指已经被王大爷要回去了,并且,董大妈还说,她和王大爷分手,是因为王大爷老不正经。 董大妈说,那天在王大爷家吃饭的时候,王大爷拿着刀逼着自己和他发生了关系,自己接受不了才不得不和他分手。 总之,董大妈就是不承认收了王大爷的金戒指。王大爷见董大妈打定主意不归还,只好起诉了她。 王大爷给董大妈买的金戒指是否属于赠予?分手后王大爷能否要回? 赠予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王大爷给董大妈买金戒指,是因为董大妈说想和他结婚,这种情况下,王大爷对董大妈的财物给付,就不是简单的无偿赠予,而是附条件的赠予。这个条件,就是双方能够建立稳定的伴侣关系并共同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王大爷和董大妈虽然没有书面约定,但从行为目的和常理推断,王大爷买戒指是为了促成双方建立伴侣关系。 董大妈收下戒指第二天就提出分手,显然没有履行建立稳定伴侣关系这个义务。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董大妈在收下戒指后立即提分手,导致王大爷赠与戒指的目的没法达成,王大爷有权行使撤销权。 一审时,法院调取了金店的监控,确认王大爷和董大妈离开时,戒指和赠送的葫芦都被王大妈放进了包里。 10月2日上午10点,王大爷的报警记录中显示,王大爷称董大妈骗了他的金戒指。 根据种种证据显示,董大妈确实收下了王大爷的金戒指。 至于董大妈声称的王大爷持刀威胁,要和她发生 关系一事,媒人证言,第1次找董大妈时,董大妈并没有说过这事,第2次才声称被王大爷威胁。 最终,一审判董大妈归还金戒指,或者现金12414元。 一审判决后,董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