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一名普通司机收到了一张100元的交通罚单,理由是“斑马线前未停车让行”。谁也没料到,这位司机没有选择交钱了事,反倒做了个让所有人都意外的决定。他一边反复查看监控照片、比对现场环境,一边翻出了厚厚的法律条文自学,最后竟然将交管部门告上了法庭,官司一路打到了二审。原来,他在仔细研究案卷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关键争议人行道上的行人究竟算不算“正在通过”? 吉林市民刘某驾驶着私家车行驶到某小区门前的人行横道时,一名行人正从相邻的非机动车道踏上斑马线,脚步不停地向前迈动。 事发路段,地面标线清晰,交通警示牌醒目地竖立在路边。刘某没有停车。他的车从行人面前驶过,被路段的电子监控完整记录了下来。 四个月后,交警支队向刘某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刘某反复查看监控照片、比对现场环境,一边翻出了厚厚的法律条文自学,他认为自己并未影响行人通行,且事发时存在视线遮挡,于是将交管支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事发时他的驾驶方向左侧有66路公交站桩,有公交车停靠,还有其他车辆遮挡了视线。他看到行人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在不影响他人安全和造成交通堵塞的前提下,只能开过去。 交管支队则提交了电子监控拍摄的照片。照片清晰地显示,刘某的车辆行驶至人行横道停止线时,行人已经站在了相邻非机动车道的人行横道上,且正在迈步前行。 市交管支队代理人指出,“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事实是清楚的。”案发路段设有交通警示提醒标牌,地面标线清晰可辨,刘某应当减速并审慎观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人始终正在迈步前行,并未明确示意刘某先通过,刘某在此过程中未停车让行,行为违法。法院同时指出,刘某所称“有遮挡无法看到行人”的辩解于法无据,且其主张证据来源不合法、送达程序违法等均未提供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他试图提交两组新证据,现场照片和网络照片,欲证明公交车遮挡视线以及急刹车的危险性。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依法不予接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但在判决书中对本案的核心争议:“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进行了更详细的法律阐释。 二审法院指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 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且已经站在了相邻非机动车道的人行横道上。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其“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对于刘某提出的视线遮挡主张,二审法院的回应更为直接,“从上述主张可以看出,刘某已经意识到其行驶方向左侧有公交站桩,且公交车辆已停驻公交站桩处,作为车辆驾驶人更应当主动停车让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争议的法律点分析! 这个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案件适用的核心法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如何认定行人“正在通过”,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不看“瞬时动作标准”。不能仅以某一瞬间行人脚步是否在移动、身体是否在车道正前方来判定。如果采取这种标准,行人在斑马线上每迈出一步,机动车都可以在间隙中“抢行”,将使让行规定形同虚设。 第二,以连续行为为标准。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且已经站在了相邻非机动车道的人行横道上”,这一系列连贯的动作,构成了“正在通过”的法律事实。 法院通过对“正在”一词的扩张解释,将保护时点从“行人处于机动车正前方”提前到“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并持续移动”,体现了对行人路权的优先保护。 另外,视线遮挡不构成免责事由,反而加重注意义务。刘某已经意识到其行驶方向左侧有公交站桩,且公交车辆已停驻,作为车辆驾驶人更应当主动停车让行。换言之,视线受阻恰恰是需要减速停车的理由,而非加速通过的借口。 很多驾驶人在面对此类处罚时,都会以“没看到行人”为由进行申辩。但是法律不会因为驾驶人的“疏忽”或“侥幸”而免除其责任。 判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