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又被迫与孩子骨肉分离,回到原来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有些穷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来吃饭,有些人几担谷子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媒婆会先在各村游走,打听谁家需要传宗接代的女人,谁家又穷得揭不开锅愿意出典妻子。 她们捏着算盘,根据女子的年龄、生育能力甚至样貌定价,二十出头的女子,三年典价不过几十块大洋,或是几担糙米,连一头耕牛的价钱都比不上。 立契那天,只有丈夫、典主和媒婆围在桌前,契约上写满冰冷的条款:典期内女子不得回原家,不得探望亲生骨肉,必须为典主生育子嗣,生下的孩子归典主所有,期满后女子只身返回,连抱一抱孩子的资格都没有。女子站在一旁,连签字的权利都没有,只能在契约末尾按上红手印,像牲口一样完成交易。 被典的女子踏进典主家的门,就成了没有名分的生育工具。 正妻会像打量牲口一样打量她,挑剔她的腰身、肤色,生怕她不能生出壮实的男丁。白天她要包揽所有粗活,挑水、洗衣、下地劳作,夜里还要被灌下苦涩的求子汤,连喘息的机会都没有。 怀孕后,典主家的人会盯着她的肚子,算命先生卜卦确认是男胎,才会给她一口热饭吃;若是怀了女胎,轻则被冷眼相对,重则被打骂驱赶,连典金都要被扣掉大半。 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是女子最痛也最盼的时刻。她抱着襁褓里的骨肉,连奶都没喂够几次,典期就到了。祠堂门口,典主家的人死死拦住她,把孩子抱进院里,喊着“这是我家的种,跟你没关系”。 她跪在地上哭,膝盖磨出鲜血,也换不来多看孩子一眼的机会。有的女子刚回到原家,还没从骨肉分离的剧痛中缓过来,就被丈夫催着收拾行李,准备典给下一个东家。丈夫拿着典来的钱,买酒吃肉,对她的眼泪视而不见,甚至觉得这是“划算的买卖”。 浙江上虞的旧档案里,记着一个叫王氏的女子,七年间被丈夫孙福贵典了三次。她先后生下五个孩子,一个都没能留在身边,最后一次典期结束,她走在返乡的路上,看着曹娥江的流水,纵身跳了下去,遗书上只写着“生了五个,没一个是我的”。 还有些女子,刚回到原家,就发现丈夫已经用典金娶了童养媳,自己成了多余的人,只能在柴房里苟活,或是被再次转卖,直到油尽灯枯。 更让人齿冷的是,有些男人根本不是走投无路,只是懒。 他们四肢健全,却不肯下地干活,不肯去码头扛货,天天蹲在茶馆里赌钱,等着妻子的典金换酒喝。妻子在典主家受苦受累生孩子,他们在家逍遥快活,等妻子回来,再把她推向下一个东家,循环往复,把妻子当成了摇钱树。 这种陋习的根,扎在封建礼教的泥沼里,也长在底层贫困的绝望里。 典主家要的是传宗接代的香火,出典的丈夫要的是活命的钱粮,没人在意女子的意愿,没人把她当人看。她的身体是交易的商品,她的孩子是别人的财产,她的一生,都在两次、三次的骨肉分离里,被撕得粉碎。 直到民国后期,随着新思想的传播,这种陋习才渐渐被取缔,但那些被典的女子,早已在岁月里耗尽了一生,连名字都没能留下,只留下一段段浸满血泪的往事,提醒着后人,曾经有这样一群女人,在时代的尘埃里,连做母亲的权利都被剥夺殆尽。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