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山酒店深夜踹门, 赤身挨打还手反被定罪, 这算正当防卫还是挨了顿冤枉? 凌晨两点,赖某在酒店房间睡觉,陈某酒后踹门进来,一脚踢他肚子,人直接吐血。 赖某瘦小,对方一米八,又推又砸还喊“必须死一个”。 他抄起手边的木双截棍挡了几下,打在对方胳膊上,致轻伤二级。 警察来得慢,等真来了,陈某只被拘留4天。 赖某却被关了8个月,最后判了故意伤害罪,免刑——意思就是“有罪但不罚”。 可他全程没追打,没离开房间,伤自己身上还没够轻微伤标准。 法院说他防卫过当。可人在卫生间门后发抖,听见“死一个”还怎么冷静算角度? 双截棍不是刀,踢他肚子的手也没停,这哪是互殴,分明是单方面压着打。 监控没了,证人含糊,结果全压在赖某身上。 法律写得明白,可落到纸上,怎么就变样了? 普通人半夜被踹开门,连裤子都没穿好就被踢翻在地,这时候还要求他先背一遍刑法条文再还手? 这事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