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带2个孩子去游泳,回来后,她一个没看住,3岁的儿子独自上了电梯,等再被发现时,孩子已经不幸在15楼高空坠亡。父母悲痛不已,一纸诉状把物业、建设单位和电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3万。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2026年3月18号,广州中院的一纸判决书,算是给这起折腾了快2年的惨剧画了个句号。 2024年7月20号那天傍晚,天非常热,某小区里,一位妈妈带着俩儿子去游泳,回来时娘仨都湿漉漉的。 谁料,这位妈妈一个没看住,3岁的小儿子自个儿溜进了楼栋大堂。 监控里拍到,那个小小的身影,按了电梯按钮,门开了,进去了,然后一路升到了15楼。 后面的事,是所有人都不敢回想的噩梦。孩子竟从15楼坠下了。 警察很快到了,排除了他杀,定性就是高空坠亡。 好好的孩子说没就没,当爹妈的根本接受不了。他们把小区物业、盖楼的建设单位、装电梯的公司等4家告上了法庭,索赔53万多。 在他们看来,楼里的护栏设计有问题,物业没管好,电梯也没锁,这些人都得负责。 官司打得很焦灼。物业觉得特委屈,说楼是验收合格的,孩子是监护人没看好才乱跑的,跟物业没关系。 但法院派人去现场一看,发现了大问。15楼那个护栏, 中间加了窗花样式的装饰。 这设计看着花哨,对小孩来说,那就是现成的“梯子”,一踩一蹬就能翻过去。 一审法院判决,这护栏设计就是个坑,留了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有责任。 另外,物业天天在这管着,看见这么大个漏洞不修不改,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该罚。 但最核心的是,当妈的心太大,让3岁娃脱离视线,这是事故的主因,得自己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大堂及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涉案楼栋存在“儿童可攀爬窗花护栏”的安全隐患长期未整改,明显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承担20%的侵权责任。 建设单位的设计缺陷也是事故诱因之一。 这个法条明确了管理者的“兜底”责任,即便家长监护不力是主因,但若管理方对明显隐患视而不见,法律仍会追究其责任,警示管理者必须主动排查风险,不能仅靠家长看护。 最后一审酌定:物业赔20%,建设单位赔5%,加起来32万多。 物业不服,还在上诉里喊冤,觉得自己不该赔。 可广州中院的法官没理会这一套,维持了原判。 原因就是一个:那窗花护栏对成人没事,对小孩就是“隐形杀手”,不整改就是失职。 拿到判决的那一刻,孩子父母手里捏着赔偿款,心里估计比黄连还苦。赢了官司又咋样?娃再也回不来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