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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对情侣跟其他几位男性朋友聚餐,吃饭期间男孩跟女孩发生口角,女孩生气了想要

长春,一对情侣跟其他几位男性朋友聚餐,吃饭期间男孩跟女孩发生口角,女孩生气了想要单独离开,同桌的另一位男子执意要送女孩回家,二人坐在网约车上时,男子就有意触碰女孩的身体。将女孩送回家后,男子强行将女孩拖拽进卧室,想要发生亲密的关系。后来因为他人打电话给男子,女孩才得以趁机逃脱。 这位男子属于侵犯未遂,虽然未遂,但是仍然需要面临非常严厉的刑事判刑。 (本案例参考来源:深圳新闻网) 事发当天,一男生李某、女友黄某、另外两个男子张某、蔺某,4个人去饭店里聚餐、饮酒。 四个人大概喝到了凌晨3点多,李某突然因为琐事引发矛盾,跟女友黄某发生了口角。 二人就在餐桌上争吵不已,黄某直接就生气了,准备一个人先回家。 这个时候,蔺某趁机则提出,他愿意帮忙把黄某送回家去。但是黄某很抗拒,明确拒绝不要蔺某给送她回家。 争到最后,蔺某还是提出“担心黄某的安全”为由,坚持要把黄某给送回家。 之后蔺某就打到了一台网约车,跟黄某一起坐进车内,出发送其回家。在车内的时候,蔺某就一直用手在触碰黄某的身体。 到了黄某家的楼下,蔺某又提出想要把黄某送上楼。黄某再一次明确拒绝,蔺某不听劝,坚持跟随着黄某一直走进其家中。 进入房屋之后,蔺某就开始强行搂抱黄某,并且还亲了她一下。黄某非常抗拒,一直想要逃脱。 蔺某完全不顾黄某的不愿意,又开始拖拽黄某,将她拉进了卧室,企图跟黄某亲密一番。 黄某的力气很小,一直在挣脱,可是又完全无法逃离,她的内心非常害怕。 也就在这个时候,蔺某的朋友张某打电话过来,想要询问黄某的情况怎么样,有没有安全到家之类。 趁着蔺某接电话的空档,黄某赶紧挣脱开来,直接就往门外跑,就在黄某跑到楼梯口的时候,确定暂且安全的情况下,她立刻打电话告诉了男友。 告诉自己男友李某之后,黄某让他赶紧帮忙报个警。就在报完警之后,蔺某因为害怕,快速的逃离了案发现场。 第二天,办案人员将犯案人蔺某抓捕归案。 事发之后,蔺某的家属出面对黄某进行赔偿,支付了4万元给到黄某,并且希望黄某可以谅解。之后黄某签订了谅解书,原谅了蔺某。 虽然黄某对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蔺某犯罪事实成立,最后还是被提起上诉。 在审理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被告蔺某违背了妇女意愿,且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侵犯妇女,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未遂。 虽然是未遂,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但是还是需要面临刑事惩处。 最终,蔺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有人要问,这是未遂,又不是既遂,怎么也要判刑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属于侵犯未遂。 未遂也构成犯罪,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蔺某已经着手实施了侵犯的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反抗、逃脱等,最后没有能够得逞,蔺某的行为属于侵犯未遂。 对于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律判决的时候,可以考虑犯罪手段,危害的后果,认罪态度等去决定具体量刑的幅度。 既然犯罪,那就要依法定罪,即便女子已经出具了谅解书,也不能完全免罪。 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可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左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谅解书,并不意味着可以免罪或者免刑。 对于侵犯罪、或者侵犯未遂,法律的惩处力度比较重,主要就是因为,这类罪行侵犯了人身权利,属于暴力犯罪,危害比较大。 即便受害者出示谅解书,但是也不能改变男子犯罪事实的性质。后期是否从轻、减轻,则需要工作人员综合全案来做出裁量,并非由受害者单方面决定。 只不过说,受害者谅解了,在执行方式上可以体现从宽。 所以说侵犯罪,后果比较严厉,明知女方不愿意,仍然强行进行,只要女孩子说“不愿意”,犯罪的事实就会成立。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看完之后,都作何感想呢,欢迎评论区讨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