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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名男子无聊寂寞的时候“摇一摇”认识了一女子,这位女子是个已婚人士。之后二

西安,一名男子无聊寂寞的时候“摇一摇”认识了一女子,这位女子是个已婚人士。之后二人聊熟了,就相约了出去约会。两个人开车外出,直接就在车内亲密。男子突然心脏疾病发作,没一会就失去了呼吸。女子惊慌失措,但是又害怕被老公知晓,既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还立刻逃走,并且顺走了男子的手机。9天后,男子最终被办案人员发现。 在约会的时候,一方出事了,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开法律追责呢,本案会给大家一个答案。 (本案例参考来源:齐鲁壹点) 一男子张某平时很喜欢摇一摇,如果遇到心仪的女子,他会试着邀约女子外出约会。 这一天,张某又开始摇一摇了,没想到,这次摇到了一个已婚女子张女士。 二人互相添加了聊天方式,之后就开始相聊,聊得熟悉了之后,两个人约定了准备外出约会。 确定好时间之后,张女士就背着自己的丈夫,出去跟张某见面了。 张某开车过来接张女士,两个人就往郊区方向开,回头直接就在偏僻的地方停下来,二人在车内亲密。 可是没想到,张某突然体力不支,直接就昏倒在车内。 张女士看到对方不对劲,没一会,男子就失去了呼吸。张女士简单施救了一下,但是没有效果。 见此状,张女士非常害怕,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她也不敢拨打救助电话,也不敢报个警,因为一旦事迹暴露,她的老公绝对不会原谅她。 想到此,张女士准备直接离开,同时还把张某的手机也一块顺走了。 时间很快就来到了9天后,张某的家属一直在寻找儿子,办案人员迅速展开排查,最后在这块荒野处,找到了张某的汽车,然后在车内找到了已经去世的张某...... 家属非常悲痛,他们很想要知道事情的真相。 经过不断侦查、搜索,很快就找到了跟这件事有关系的张女士。看到有办案人员上门,张女士知道这件事瞒不住了,立刻就如实交代了案件经过。 张某的家属得知之后,认为这件事张女士必须要负责。 相关部门先对张某进行检查、诊断,发现张某符合冠状动脉硬化心脏急病的症状,属于急性病离世。 但是家属还是认为,张女士没有及时开展正确的施救,她的失误也间接导致儿子离世。于是就把张女士给上诉了,要求她赔偿48万元。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在审理的时候认为,张女士面对张某的突发疾病,应该负有积极的合理的救助义务。 但是在事发时,张女士却把张某的手机给取走,也不报个警,属于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尽管张先生的离世,是因为自身身体的疾病原因导致,但是张女士弃张某不顾,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送医及时治疗的机会。 因此,张女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责任划分,张某自身要承担85%的主要责任,张女士承担15%的次要责任。 最后判定,张女士需要赔偿13.8万元给到张某家属。 反观张女士因为担心自己的婚外恋情暴露,直接见死不救,甚至还拿走对方手机,可见其自私至极、道德也缺失。 根据《民典法》规定,如果行为构成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而导致过失侵权,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虽然女子的行为不构成主动伤人、或者也不属于见死不救罪,但是她的行为存在过错,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对于过错责任规定是,当一个人的先行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境地,即产生防止损失扩大的作为义务。 由案件来看,两个人都处在偏僻的、密闭的车内,正在亲密,属于主动制造了危险的环境,张女士作为唯一的在场者,她的行为需要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 当事件发生了,如果张女士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或许存在一定抢救成功的可能性。但是,她的不作为剥夺了部分救治机会,跟张某的离世结果,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另外就是张某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明知道自己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可是仍然涉险寻刺激,他自己就需要承担85%的责任。 这个案件,给予人们惊醒,哪怕这段关系不可能被认可、甚至违背公序良俗,但是不能以牺牲生命救助作为代价。 要在生命权、道德底线、以及个人自由之间审慎权衡。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