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一女子因15岁女儿与人打群架,带着女儿去派出所做了笔录,谁曾想派出所教导员竟找理由支开女子,然后对女子女儿强行摸胸并要求对方KJ。女子丈夫得知后还不相信,而且教导员坚称这是污蔑,但女子丈夫还是报了警。后调查组从教导员的办公室垃圾桶内、警服上均有与女子女儿鞋子上一样的体液。后教导员被判了刑,并未提起上诉,但女子一家人认为判得太轻了,执法者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目前,女子与丈夫已经申请抗诉并提出赔偿请求。 女子的女儿君君自从上了初中后,成绩一直跟不上。后君君的父亲张先生将其转去了河南一所封闭式学校读了一年,接着又将君君转回牙城读书。可谁知这次回来,却让君君遭受了极大的打击。 据悉,2025年6月16日,君君在转回牙城读书期间,与他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为了报复,君君找了不少人去干对方,谁知对方却因害怕而报了警。 随后君君等人就被带去了派出所接受教育,等做完笔录后,大家都各自回家了。 在下午2点左右,派出所教导员李某打电话联系张先生的妻子,说还需要君君到派出所做下笔录。随后,张先生妻子陪着君君去了派出所。 下午3点多,李某说需要单独和君君说些事,希望张先生妻子配合下,先回家忙店里的事去。张先生妻子当时并没有多想,毕竟人在派出所又怎么会遇到危险?于是听话的回去了。 可等晚上君君回到家后,情绪明显就不对了,连晚饭也不肯吃,把自己关在房间内放声大哭。 这下张先生的妻子意识到不对劲,于是追问君君,这才得知女儿竟然被李某给强制猥亵了。 张先生的妻子一开始还有点不信,她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而张先生也不太相信,但还是打电话询问了李某。 李某在电话中坚称这完全是污蔑,还称不会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可半信半疑的张先生还是选择了报警。 当晚11点多,李某就被纪检组给带走了。次日调查人员从李某的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以及警服的下摆处,发现了李某的体液,这与君君案发时所穿白鞋上的体液的STR分型一致。 基于这些证据,检察院认定李某存在强制猥亵君君的行为,于是提起了公诉,要求从重处罚。 在法庭上,李某承认了猥亵君君的一切行为。 但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虽然强制猥亵了君君,但KJ一事只是君君的口头陈述,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对李某加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李某的辩护人的说法的确令人气愤,但从法律上来讲,确实不能轻易采信被害人的口供,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才行。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并未支持李某辩护人的抗辩,认为关于KJ一事,不仅有君君的口供,还有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由于君君是未成年人,李某是派出所教导员,所以李某强制猥亵君君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李某有认罪认罚的行为,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下,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了李某2年9个月有期徒刑。 然而张先生认为这判得太轻了,因为李某的行为,已经给君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君君还多次自残、离家出走,甚至退学外出打工,整个人变得特别敏感自卑。 张先生每每想到原本活泼开朗的君君现在变成这样,心痛难忍,认为判2年9个月实在太轻了。 目前,张先生已经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时也提起了民事诉讼,希望李某作出赔偿。 有不少人认为,这不应该是猥亵儿童罪吗?猥亵儿童罪的最低刑期不是5年有期徒刑吗?法院是不是判错了? 其实,法律上对于猥亵儿童罪中的“儿童”有着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以下的才能认定为儿童。 本案案发时,君君已经15岁了,虽然还是未成年人,但已经不属于儿童了。 因此,李某猥亵君君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所以最高的刑期不会超过5年有期徒刑。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已经将君君是未成年人,以及李某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按照从重处罚处理了,所以张先生提起抗诉后,改判的概率也不会太大。 不过,李某侵犯君君的事实已经确定,所以李某的确应当赔偿君君因治疗心理创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但并不包含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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