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林芳本是A村人,嫁到B村后户口也迁了过去。离婚了,可户口没迁回原籍,还留在B村。谁料,B村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停发了她的村民待遇。林芳不干了,起诉索要30500元待遇款,一审二审她都赢了。 林芳,是周村区北郊镇A村人。 这事得从1993年说起,这一年,她嫁到了同镇的B村,户口,也跟着迁了过去。 成了B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后,待遇,一直和其他村民没什么两样,土地补偿款,有她一份,春节福利,她也能领,缺口粮田补贴,同样没落下。 直到2003年6月,她和丈夫离了婚,户口,却没迁走,还带着女儿,在B村单独立了户。 本以为,生活还能像以前一样。 可2020年下半年,一切都变了,B村村委会,突然不再给她发那些村民待遇了。 土地补偿款没了,春节福利没了,缺口粮田补贴也没了。 林芳懵了,她找到村委会,问是怎么回事。 村委会拿出2018年2月1日制定的村规民约说:离婚后,原户籍地不是本村的,得在离婚1年内把户口迁走,不然,就不享受待遇。 林芳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自己户口还在B村,凭什么不能享受村民的待遇呢? 她没跟村委会多废话,直接把他们告到了法庭,要求支付2021年至今的各项待遇,共计30500元。 村委会说依据村规民约,林芳不享受待遇。 林芳则坚称自己户口在B村,就该享受同等待遇。 村规民约,能随意剥夺村民待遇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二款,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 本案中,B村2018年的村规民约,以离婚未迁户为由停发待遇,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自始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成员不因离婚丧失身份。 林芳户口一直在B村,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仍属于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同等待遇。 村委会依据无效村规民约停发待遇,侵犯了林芳的财产权,需承担补发待遇的民事责任。 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可被强制执行,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责令改正。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多数人同意也不一定有效,哪怕经民主程序通过,只要与法律抵触,就无效。 离婚后未迁户的村民,其成员身份不受婚姻状态影响,这不是占集体便宜,而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不是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理由,林芳户口还在B村,就该享受同等待遇。村委会,得支付那30500元。 村委会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法院觉得,一审判决合理,林芳的权益,就该得到保障。 这事,背后其实有不少隐情。 林芳离婚后,在B村生活得并不容易,她带着女儿,独自生活,本来就挺艰难。 那些村民待遇,对她来说,能帮不少忙。 可村委会为什么要停发她的待遇?是不是觉得她离婚了,就不是B村的人了? 可户口,明明还在B村。这村规民约,是不是有点不合理?离婚1年内就得迁走户口,这规定是不是太苛刻了? 林也是个倔强的人,她没选择忍气吞声,而是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知道自己有理,就该争取。 村委会可能也没想到,林芳会这么坚决,他们可能觉得林芳一个离婚女人,能翻起什么大浪? 可他们错了,林芳可不是好惹的。这事,在B村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村民们议论纷纷,有的说村委会做得对,离婚了就该迁走户口。有的说,村委会做得不对,林芳户口还在B村,就该享受待遇。 这争议,一直持续着。直到法院判决下来,才稍微平息了点,可心里还是有不少人,觉得这事没那么简单。 林芳拿到了那30500元,可她知道这钱来得不容易,她也希望以后不要再有这样的事发生。 村委会也该反思反思了,这村规民约是不是该改改了?是不是该更合理点?是不是该更人性化点?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