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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男子吴某去公司谈项目,提前告知自己有高血压不能喝酒。谈项目期间,公司安

陕西渭南,男子吴某去公司谈项目,提前告知自己有高血压不能喝酒。谈项目期间,公司安排吃饭,无人劝酒,结束时吴某主动抿了口啤酒。次日吴某在酒店意外身亡,家属将3名同饮者和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43万,法院最终驳回诉求,家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5月15这天,吴某,这一天要去一家公司谈项目。 上午11点,公司给他在酒店订好了房,让他先安顿下来。 下午,考察完项目,傍晚5点多,公司负责人带着员工,还有几个客户,一行9人,往餐厅走去。 进餐厅前,吴某,特意跟负责人说,自己有高血压,不能喝酒,负责人听后,没让人带酒。 饭桌上,工程师要了3瓶啤酒,就三四个人分着喝,连2瓶都没喝完。 大家心里都清楚吴某的情况,没人去劝他酒。 饭快吃完时,吴某,心里过意不去,自己倒了三分之一杯啤酒,抿了一口。 晚上8点左右,公司安排人,把他送回了酒店。 谁能想到,意外,就在第二天下午1点降临了。 酒店工作人员去询问是否续房费时,发现吴某躺在地上,赶紧打了120,可还是没救过来。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吴某的家属觉得,这事,同饮者和公司得负责。 于是,把3名同饮者和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143万。 这143万,家属是咬定了,同饮者和公司有责任。 可同饮者觉得这太冤了,自己根本没劝酒,吴某是自己要喝的。 公司也觉得委屈,他们已经做了该做的,吴某自己身体有问题,能怪他们吗? 同饮者和公司,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公司提前给吴某订房,知晓其高血压后禁止劝酒,聚餐后安排员工送其回酒店,还主动询问安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名同饮者未劝酒、未递酒,甚至控制饮酒量,无任何过错,自然无需担责。 家属认为一起喝酒,就要担责,这是误区。 无过错的同饮者,无需为他人的自甘风险负责。 吴某主动抿一口酒,为何会成为同饮者和公司免责的关键呢?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高血压,明确告知他人不能饮酒,却仍主动饮酒,属于自甘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自甘风险行为导致的损害,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医院开具的死因,也仅为呼吸心跳骤停,未证明与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家属无法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不看饮酒量,只看行为是否自愿、是否有过错。 家属索赔143万被驳回,合理吗? 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本案三者均不成立。 家属核算的143万,虽有计算依据,但缺乏法律支撑,法院驳回符合法律规定。 即使吴某因饮酒诱发高血压导致死亡,只要同饮者无过错,仍无需担责,因为饮酒是吴某自愿行为,其自身对健康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同饮者和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过错。 吴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主动饮酒,后果应该自己承担。 家属,哪里肯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觉得法院判得不公,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结果,还是维持了原判。 这下,家属,是真的没辙了,143万的赔偿,就这么没了。 这事情,在公司里,也传开了,大家议论纷纷。 有人说,吴某太可惜了,身体不好还喝酒,家属太不讲理了,自己亲人身体不好,还怪别人。 还有人说,公司其实也挺无辜的,他们已经做得够好了。 3名同饮者心里,也是五味杂陈,他们觉得,自己根本没做错什么,却摊上了这档子事。 以后,跟人吃饭,是不是得更小心了,万一再遇到这种情况,可怎么办? 而吴某的家属,亲人没了,钱也没赔到,这打击,可不是一般的大,或许他们也在反思,是不是自己,哪里做错了,是不是,不应该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是不是,应该更理性地,看待这件事情。 可这,都已经晚了,事情,已经发生了,结果,也已经定了。 事后,在公司里,大家都在讨论,以后,跟人吃饭,到底该怎么做,是不是得先问清楚,对方身体怎么样,能不能喝酒,是不是,得时刻提醒着,别让对方喝多了。 可这,又谈何容易呢,人心,是最难测的,你永远不知道,对方,到底在想什么,你也不知道,对方,会不会突然,就做出什么,让你意想不到的事情。 身体,是自己的,得好好爱惜,别因为一时的面子,或者过意不去,就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回不来了。 一口啤酒,一条生命,143万索赔落空,到底是谁的过错? 您觉得,在这件事情上,谁更应该反思呢? 信息来源于:浪涨新闻、西安晚报、裁判文书网、渭南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