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5岁女童在某医院做扁桃体切除术,医生告知1个小时就能完成,结果,将近5个小时后才被推出手术室。女童4天后出院,次日,出现口鼻喷血的情况,不幸的是,到医院了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其母亲在查看病例时发现惊雷真相,原来,女童在手术中出现扁桃体下极动脉波动性出血,出血量350毫升,医院还紧急输血300毫升。母亲暴怒,决定走法律程序,为女儿讨回公道。 5岁的女儿是姚女士夫妻俩捧在手心里长大的宝,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着。 她怎么也不敢相信,一场普普通通的扁桃体切除手术,竟夺走女儿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5岁。 姚女士悲痛欲绝,无法接受女儿离开的事实,满脑子都是女儿活蹦乱跳的模样。 她看着女儿的照片,泪流不止,心里又疼又悔。 她告诉自己,必须坚强起来,女儿走得不明不白,要查清真相,为女儿讨一个公道。 今年1月23日,女儿莫名出现嗓子不舒服的情况,姚女士特别担心,不敢耽搁,赶紧放下手头的事,带女儿来到会泽县中医医院做检查,检查后医生告知扁桃体肥大,需要做扁桃体切除手术。 姚女士一听,要手术,一颗心瞬间提到嗓子眼里,医生安慰她说:就是个小手术,一两个小时就能结束。她这才稍微放下心来。 女儿很快被安排进了手术室,她在手术室外焦急地等着,坐立难安,默默祈祷女儿手术顺利。 可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眼看着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女儿还没有被推出手术室。 姚女士越来越慌,再也镇定不下来,心就像在热锅上煎熬一样,坐立难安、万分焦急。 就这样苦苦等待,将近五个小时,女儿才终于被推出了手术室。 她赶紧询问医生情况,医生却只是轻描淡写地回应说手术很顺利,她还想再问什么,医生就忙去了。 术后第三天,女儿出现流鼻血的情况,她焦急地询问医生,可医生只让继续观察,没有做任何检查。 术后第四天,医院告知孩子符合出院标准,尽管心里一直不踏实,她还是选择相信医生的判断,带着女儿回了家。 1月28日下午,悲剧突然降临。 孩子吃了点粥和馄饨皮后,突然口鼻大量喷血,姚女士吓得魂都快没了,抱着孩子就往卫生院赶。 短短4分钟,孩子出血量就达到1000毫升,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最终尸检结果显示,孩子是术后扁桃体创面大出血,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女儿离世后,姚女士强忍悲痛调取病历,这才发现了惊天真相:手术中孩子出现扁桃体下极动脉波动性出血,出血量350毫升,医院还紧急输血300毫升,可这一切医院自始至终都瞒着她。 法医解剖还发现,病历上写着血管已结扎缝合,却找不到对应的动脉血管,这让她确定医院术中止血不彻底,存在严重操作失误。 得知真相的姚女士悲痛又愤怒,决定追究医院和相关医生的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无论过程多艰难,都要为死去的女儿讨回公道,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 3月19日,涉事医院表示会专人处理,当地卫健部门也已介入调查,封存病历并进行责任鉴定。 此事曝光后,网友们纷纷留言讨论。 有网友分享经验:小孩小时候扁桃体大是正常的,别轻易听医生的摘除。我儿子小时候发炎偏大,医生建议摘除,我老公没同意,儿子现在20多了,啥问题都没有,也不怎么感冒。 还有网友感慨:看到这样的事太心痛了,就像刀扎一样。我身边几个孩子都做过这个手术,想想都后怕。也忍不住想,是医疗水平进步了才让扁桃体肥大手术变多吗?以前怎么没听说过? 也有网友义愤填膺,认为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医疗事故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主体为执业医务人员; 二是主观为重大过失,而非故意; 三是客观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造成死亡等重大损害后果。 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指的是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和常规,并非一般的技术失误。 本案中,医院术中动脉出血止血不彻底、病历记载与解剖事实不符、术后未充分告知风险还仓促出院,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还需专业鉴定认定。 若鉴定确认这些违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才可能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但刑事追责的启动,通常需先走民事、行政程序,最终需以鉴定结果和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