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游戏认识已婚女,同居后闹分手,女子凌晨跳河溺亡……”家属索赔20余万,法院这样判了! 大标题:同居分手女子跳河身亡,家属索赔20万:恋爱中的成年人,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2021年10月,广西男子尹某和女子蓝某在网上玩游戏时相识。两人加了联系方式开始聊天,聊得越来越热络。2022年2月,两人见了面。 这时候,尹某才知道,蓝某已经结婚了,还有个儿子。也许是蓝某本身家庭不和睦,在和尹某见面后,两人在3月就开始同居生活。当月,蓝某和丈夫离了婚,彻底和尹某在一起了。 可感情这东西,来得快去得也快。刚刚在一起,两人就不停地闹矛盾,甚至多次要分手。到了5月,蓝某去了县城租房居住,而尹某为了能够和蓝某分手,此后也不再经常去蓝某的住处与之生活了。 6月底,尹某告诉蓝某,自己要去外地生活。蓝某表示自己也想要和尹某一起去,结果遭到了尹某的拒绝。蓝某当着尹某的面就开始哭诉,称为了和尹某在一起,自己婚都离了,现在尹某却如此对待自己。 尹某也觉得不好意思,于是开始安慰蓝某。看到对方不再哭了,尹某找了个理由溜之大吉。 当天下午,蓝某给尹某发了信息说“分手吧,以后再也不联系了”。尹某看到信息后非常激动,于是立即回复“好的”,这时候才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了。 谁知,蓝某不是想开了,而是彻底想不开了。当晚,蓝某来到一处河边,给尹某打了最后一通电话,结果对方没接起来。蓝某在河边坐了一会,直接跳了下去。 第二天中午,蓝某的遗体被路人发现后报了警。经过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系溺水身亡。 得知蓝某去世后,蓝某家属坐不住了,当即将尹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尹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 蓝某家属认为,尹某一年多一直“诱骗”蓝某,破坏了蓝某的家庭,导致蓝某精神遭受到摧残,并最终导致了蓝某跳河的后果,因此尹某必须承担责任。 尹某却表示:蓝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跳河是她个人的行为;自杀死亡,法律上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蓝某离婚的事实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一、从法律角度看:分手导致自杀,另一方要担责吗?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蓝某是为了尹某离的婚,最后又被抛弃,尹某多少得负点责任吧?但从法律上讲,还真不是这么回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行为人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事发时尹某不在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他能阻止蓝某自杀而不阻止。虽然尹某要与蓝某分手,但这与蓝某的跳河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从责任主体看: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蓝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说,就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这样的人,法律上认为他能够独立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蓝某选择离婚,是她自己的决定;选择与尹某同居,是她自己的决定;选择跳河,也是她自己的决定。虽然这些决定背后有情感纠葛,但法律上,没有人拿刀逼她做这些事。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年人的每一个选择,法律都默认是他自己的意愿,后果也要自己承担。 三、从情理角度看:感情的事,法律管不了太多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情感和法律交叉的灰色地带:恋爱分手导致一方自杀,另一方到底该不该负责? 从情理上讲,尹某确实有做得不对的地方。明知对方已婚还保持关系,同居后又想甩手走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站不住脚。但从法律上讲,感情纠纷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两个人谈恋爱、闹分手,这是私人情感范畴的事,法律一般不干涉。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理由很简单: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自杀系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所致,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后果负责。 结论:成年人最大的自律,是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感情的事,可以认真,但不能丢了理智。 蓝某为了一段感情离婚,又因为分手结束生命,这种选择令人惋惜。但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可怜”,就让另一个人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成年人的世界里,每一个选择都有后果,而承担这些后果,是每个人自己的事。 你觉得,恋爱分手导致一方自杀,另一方该不该承担责任? 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来源:综合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