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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男子热心给村民帮忙料理丧事,在道士在指挥下,他不慎触电身亡。村民和道士

甘肃张掖,男子热心给村民帮忙料理丧事,在道士在指挥下,他不慎触电身亡。村民和道士一起赔偿了男子33万后,男子家属又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要60万赔偿,供电公司要求追加村委会和合作社共同担责,男子家属却坚持不告村委会和合作社,他们只告供电公司,没想到,供电公司拿出一纸合同,让法院直接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村民李某丙,怎么也想不到,一次去邻居家帮忙办丧事,竟然会是一条不归路。 2025年8月6日中午,李某丁家里的日子过得并不顺心,他的父亲刚刚去世,家里灵堂设好,正忙着处理后事。 村里人大都热心,遇到办丧事的,大家搭把手也是出于情分,李某丙心里想着都是乡里乡亲的情谊,只要能帮上忙就好。 可谁也没料到,这场帮忙会酿成大祸。 中午12点多,家里正在搭建祭祀用的纸楼。这活儿看着简单,其实挺危险。 当时请来了道士朱某主持法事,他拿出一根金属铁杆,指挥着李某丙等几人在李某丁家门口立架子,要把纸楼立起来,显得气派点,对得起逝去的长辈。 然而,道士朱某完全没注意到,长长的金属杆竟然直接在头顶布满高压线路的区域挥来挥去。 “砰”的一声,悲剧瞬间发生,那根金属杆毫无预兆地触碰到了头顶的10千伏高压线路。 电流瞬间传导,李某丙只觉得身体一阵剧痛,整个人都被电击得抽搐起来,旁边另外几个人也纷纷倒地。 现场瞬间乱了套,哭喊声、惊叫声混杂着电线烧焦的糊味,李某丁看着躺在地上的乡邻,吓得腿都软了,一边哭喊一边赶紧找人去叫救护车。 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李某丙还是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李某丙的儿子李某甲得知消息后,感觉天都塌了,他怎么也无法接受父亲就这样离开了自己,全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事故发生后,村里的调解委员会很快介入。 丧事主家李某丁和道士朱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双方愿意共同赔偿李某甲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共33万元。 这笔钱虽然不能换回父亲的命,但也算是李某丁和朱某尽了最大的努力来弥补损失,李某甲家属在悲痛中,暂时收下了这笔赔偿款,以此告慰逝者在天之灵。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赔偿已经给了,似乎该告一段落了。 可李某甲心里始终憋着一股气,看着父亲惨死的样子,他把这一切都归咎于供电公司,要是能把线路架高一点,或者立个警示牌,悲剧是不是就能避免? 思来想去,李某甲直接把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60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甲情绪激动,反复强调供电公司监管不力。 供电公司拿出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撇清他们的责任,原来,这条出事的10千伏线路,是专门给村里的水井排灌用的。 早在2020年,村委会就和供电公司签了合同,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在负荷侧。 这就意味着,事故发生的那一段线路,产权属于村委会和合作社,并不是供电公司的。 供电公司解释,他们只管给电,线路设施是谁的,谁就要负责维护安全。 供电公司社还出具了一份村委会的证明,明确写着:线路变更后的一切纠纷,都由村里自行承担,与供电公司无关。 为此,供电公司请求法院把村委会和合作社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来承担责任。 但李某甲不同意,他觉得村委会协商赔偿已经仁至义尽,这就是供电公司的责任,因此拒绝供电公司的要求,只告供电公司一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认为,高压电致害虽然是无过错责任,但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供电公司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也不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而村委会和合作社作为线路的真正老板,有义务保证线路安全,他们没做到,自然要承担责任。 更何况,李某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他不告村委会和合作社,只告供电公司,法官尊重了他作为原告的权利选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告错了被告,好心放过了村委会,只盯着供电公司,这注定了他败诉的结果。 哪怕是出于好心去帮忙,也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而对于设施的管理者来说,守住安全底线,才是更是天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