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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濉溪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来到水塘边钓鱼,因没注意到旁边的高压线

安徽濉溪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来到水塘边钓鱼,因没注意到旁边的高压线,男子在移动时,不幸触电,当场身亡。之后,男子的家属将高压线所属的供电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合计11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电公司对男子的死亡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但仍需承担30%的责任,即向家属赔偿348000余元,这是为何? 家住安徽濉溪的赵先生是一名钓鱼爱好者,2024年12月28日这天,他来到当地某村子的池塘边钓鱼。 池塘边的上方设有高压电线,现场也有着醒目的警示牌,上面清楚写着“高压危险,禁止钓鱼”。 可即便如此,赵先生依然选择了无视这些提醒,仍旧在附近下杆垂钓。 就在他打算移动鱼竿换一个位置钓鱼时,意外瞬间发生了,赵先生的鱼竿不慎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其当场击倒在地。 待警方接到附近村民的救助电话,赶到现场后确认,赵先生已经因电击意外身亡。 事后,供电公司主动对线路高度进行检测,公证处全程公证。数据显示,线路离地高度超过8米,远高于国家规定的6.5米的最低标准。另外,周围警示牌清晰完好,供电公司在设施建设和安全提醒上,全都符合要求。 然而,赵先生家属难以接受亲人离世的结果,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赵先生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16万多元,最终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48370.88元。 看到这儿,可能大家感到很不理解,明明是对方无视警示,进而导致悲剧,供电公司各项做法都合乎规定,为什么还要赔这么多钱呢? 在这里,我们就要了解关于高压活动的特殊规定了。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简单来说,高空、高压这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无过错原则定责。 即便供电公司所有的义务都做到位了,出了事,供电公司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或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压电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哪怕企业管理规范,也存在难以完全避免的潜在风险。由经营者承担一定责任,本质是对生命安全的兜底保护。 当然,赵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能够清晰识别池塘边的危险标志,也应当知晓高压线下钓鱼的风险。 他没有重视自身安全,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按照上面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这样一来,法院最终才判决由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个比例,既尊重了生命价值,也没有忽视当事人自身的过错。 其实,类似赵先生的事件不在少数,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不禁让人感到痛心。 在此也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钓亦有道,远离高压线,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垂钓活动,才是真正的明智之举。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