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阴暗了!”河南汝南,一73岁民企老板曾受邀在老家投资上亿元建设利民工程,结果被扣上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罪名。期间当地政 府部门以打包价3000万元将民企老板投资的多个项目收入囊中。民企老板自称是被对方以性命威胁而签。后为了自证清白,民企老板维权16年终获无罪判决。目前,民营老板已申请国赔,并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当年的那些投资项目。 据悉,陈先生是南阳人士,生于1952年。其因在2002年参与了西安的一处河道治理项目,并取得不错的效果,后在2005年的时候,被邀请到汝南县治理污水、臭河问题。 陈先生在汝南县考察完后,于2006年1月16日,与当地政 府部门签订了一份协议,目标是专门治理汝河的生态环境,项目投资方为陈先生名下的公司,总投资预估8500万元左右。 由于政 府部门没那么多钱,所以他们在协议中约定,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土地作为报酬,共计出让610亩地,每亩25万元起拍。 只要陈先生名下的公司能竞拍到了土地,那就用来充抵报酬。拍不到的话,政 府部门按照25万元/亩地进行偿还。至于多拍的部分,那么双方五五分账。 陈先生觉得自己不亏,于是就签订了合同。之后双方还补充了条款,约定免收所得税,建筑营业税按照2%征收。 在建设过程中,陈先生发现这8500万元还是太保守了,整个工程的造价达到了1亿多元。 2006年6月,陈先生的公司稍微回了点血,公司共拍到了380亩土地的使用权。 由于陈先生没有那么多资金建设,所以他自己只开发了40亩地,其余的土地就去找了杜某、付某、方某、王某等人联合开发,并约定这几人需要缴纳土地固定收益1.2亿余元。 之后,陈先生陆续收到了1695万元的土地收益。 万万没想到,就因为此举,陈先生在2009年6月份因涉嫌逃税罪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到了11月12日,陈先生又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拘,后也被取保候审。 期间,陈先生因为生气导致突发脑出血,差点丢了性命。 还有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在第二次被取保候审后,他就被带去县商务局,被要求与政 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大致是: 1、将陈先生与县 政 府部门合作的项目全面终止,陈先生的投资以及那些基础设施还有尚未售出的楼盘,全都归县 政 府部门所有。 2、政 府部门可以替陈先生偿还拖欠的1207万元的债务,那土地转让款1695万元也不向陈先生追缴。至于还有部分尚未开发的土地,县 政 府部门无偿回收。 3、陈先生要自愿撤回对县 政 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复议以及诉讼。 自从协议签订后,陈先生对该县政 府部门的做法已经心灰意冷,他毅然决然地离开了汝南县。 据陈先生接受采访时回忆,当时有人威胁,不在协议上签字就得住死在这里,自己是在性命难保的情况下才签的协议。 2011年8月11日,汝南县当地的检察院就对陈先生提起了公诉,罪名是逃税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逃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犯罪。但陈先生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据确凿,但危害性小,所以免于刑事处罚。 陈先生不服该判决,后在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整顿的行动中,他向驻马店市中院进行了投诉。 整顿小组介入后发现此案存在办案程序严重违法问题,于是重新督办了此案,并启动再审程序。 2023年7月份,汝南县商务局的负责人谢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 2025年5月19日,再审法院判决陈先生无罪。但汝南县检察院却提起抗诉,认为陈先生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构成犯罪。 但法院认为,汝南县 政 府当初约定以土地出让金抵偿拖欠陈先生的工程款,并且已经开具了9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收据,这说明陈先生已经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陈先生将土地分给其他几家开发,这是联营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仍在陈先生名下,这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且协议约定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不构成非法转让。 最终,法院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 目前,陈先生已经提出了690万元的国赔,并希望能拿回当年被县 政 府拿走的土地、资产和项目。 陈先生想要拿回当年的土地、资产,就需要先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当时县 政 府与陈先生签订协议是让陈先生将资产转让给县 政 府,并由县 政 府替陈先生还债。 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可县 政 府并不具备承接房地产公司的债务的职能,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这份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陈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