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白嫖成功!”陕西西安,一24岁女子入职某公司,工资15000,可上班不到1年就

“白嫖成功!”陕西西安,一24岁女子入职某公司,工资15000,可上班不到1年就结婚怀孕,她被诊断为“先兆流产”,请假14天,假期结束,女子接着又请假2个多月,假期再次结束后,女子又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和“临近生产”,她享有158天产假为由,继续请假,被公司拒绝后,女子也不到岗,然后给公司发了“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公司给自己补发9个月工资14594.7元,补偿自己16万。双方对簿公堂,案子经过2审,法院最后的判决大大出乎意料。 事情要从2023年12月说起。 当时张女士拿着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自己有先兆流产情况,申请14天保胎假。按照陕西当地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原则上要按病假处理,公司没有随意拒绝的空间。换句话说,只要手续齐全,这个假不是“公司愿不愿意批”的问题,而是法定上就该保障。 14天之后,张女士又继续提交了新的医院证明,保胎假一路延续到了2024年3月初。材料都很完整,医院诊断、盖章这些程序也没问题。公司虽然心里不舒服,觉得她长期不来上班,但从形式上又很难挑出明显毛病。 结果病假刚一结束,新的请假申请又来了。 这次是婚假加产假。张女士说自己在前一年已经领证,按照当地政策可以申请婚假,而预产期也快到了,后面产假自然要接上。前前后后加起来,又是一大段时间。 公司这下彻底坐不住了。它的想法也不难理解:你领证都过去那么久了,这时候才来请婚假,本身就让人觉得是在卡时间;再加上前面已经连续休了保胎假,后面又紧跟产假,公司那边主观上就更容易认定她是在“钻制度空子”。于是,公司直接没批,并且把她后续未到岗认定为旷工。 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 张女士后来顺利生产,孩子出生后,她休完相关假期,一直到8月才通过挂号信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也很明确:公司拒绝她依法享有的假期,还长期扣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她认为劳动关系没法正常继续了。 之后,案件先走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大致认定,公司应支付她相应期间的工资待遇,还要补缴社保。不过在赔偿金这部分,双方都不满意,于是继续往法院打。 到了法院,争议点其实很清楚:张女士请的这些假,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效?如果是,公司拒批并按旷工处理,是不是违法?如果违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的看法比较明确。 首先,保胎假有医院诊断证明,程序齐全,属于法律和地方政策都认可的情形,公司不能想当然地否定。其次,婚假和产假也不是“老板同意了才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就依法享有。尤其产假,更是典型的法定权利,不是单位一句“不批”就能抹掉的。 也就是说,公司最大的误判在于,它把“审批权”理解成了“决定权”。可实际上,对这种法定假期,公司更多只是进行程序确认,而不是拥有随意拒绝的实质性否决权。 法院也不是所有诉求都全盘支持张女士。比如她主张的一部分年假请求,法院就没有支持,认为在当时具体情形下,这一项不成立。但核心部分,也就是病假、婚假、产假对应的工资待遇,以及公司违法克扣工资、违法处理劳动关系带来的补偿责任,法院是支持的。 最后算下来,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合计10万多元。 公司不服,还上诉到了西安中院。但二审维持了原判,没有改动核心认定。换句话说,这案子到最后,法院已经把态度讲得很清楚了:法定假期不是企业管理中的“可选项”,更不是单位一句“不批准”就能作废的东西。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很多讨论,不是因为它多罕见,而是因为它把一个很多人平时说不太清、但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给讲明白了。 很多公司习惯了把请假这件事完全纳入内部管理逻辑,觉得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不能休; 你硬休了,就是旷工。可在一般事假、调休这些层面,单位当然有管理权,但一旦涉及病假、产假、婚假这类法定或政策性权益,逻辑就不一样了。 企业可以审核材料真伪,可以核对条件是否符合,但不能直接以“我不同意”为由,把员工的法定权利整段抹掉。 当然,法院也没有无条件站在员工一边。它也在提醒另一层意思:权利有边界,主张也得在法律框架内,不是所有附带请求都一定会被支持。 张女士最后也不是拿到了自己主张的全部金额,而是法院根据事实和规则作出的部分支持。 但这场官司里,公司最吃亏的一点已经很明显了:它误把自己的审批当成了法律本身。 可劳动法从来不是这么运行的。法定假期该有的效力,不靠老板点头才成立。公司要是连这一点都搞错了,后面付出的,往往就不只是几个月工资那么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