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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一男子借了5万元,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款,就“以身相许”。事后,女子还不上钱

女子向一男子借了5万元,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款,就“以身相许”。事后,女子还不上钱便信守承诺,并做了男子的女友。没想到两人随后因发生矛盾分手后,男子翻脸催女子还钱,女子认为自己已经“以身相许”,拒绝还钱。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信息来源:浪涨新闻 原来,事情还得从他们在相亲平台搭上的那天说起。 张先生刷着动画片,一看“哇,这小姐姐还挺合眼缘”,就点了聊。聊着聊着,俩人进了爱情通道。 但好景不长,李小姐忽然跟张先生说:“我这儿手头有点紧,能借我5万周转下嘛?” 张先生二话没说,想着自己也有好感,当即转账。 可李小姐自己也觉得光借款太没谱,特地在借条上写了个“保底”:“5万到期还不上,本人自愿以身相许嫁给刘强,此款即视为彩礼,此借条在5万到账后生效。” 时间一到,李小姐确实没办法还款。 她没耍赖,乖乖履行约定,俩人成了恋人,还去过几次饭局、看过几场电影。 可恋爱总有磕磕碰碰,小吵小闹不断升级,几个月后就散了。 分手后,张先生一边打微信、一边打电话,一遍遍催:“钱呢?5万呢?” 李小姐却来了一句:“那借条上还写着随时可以领证当你老婆呢,咱随时去民政局!” 张先生这下乐翻了,但马上觉得怪怪的:“明明是借钱合同,怎么又扯到结婚了?” 俩人气得没话好说,张先生只好上了法庭。 庭上焦点很简单:李小姐说,“我愿意嫁给你,借款就当彩礼了,不用还钱了”;张先生反驳,“借条里那个婚约无效,我要回我的5万。” 法院看完借条和聊天记录后表示,“以身相许”“彩礼”那段条款,明显违背《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不构成有效债务抵消。 借条主合同依然成立,你借钱就得还钱。 最后,法院判李小姐得在一定期限内把5万本金还给张先生。 这事告诉我们:情感和债务是两码事,千万别掺和,不然感情散了,钱也救不回来。 女人不要拿身体去交易,你所谓的交易并没有还债,凡事多留个心眼,毕竟人变心时翻脸比翻书快,而法院只看证据,所以别傻傻的以为做了别人的女友,就可以抵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