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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分钟内,一辆路虎像疯了一样,连续八次急刹别停后面的奔驰。最后一次,奔

吉林长春,一分钟内,一辆路虎像疯了一样,连续八次急刹别停后面的奔驰。最后一次,奔驰躲闪不及,狠狠撞了上去。事故发生后,警方的态度却像过山车:先说是刑事案件,又改口说情节轻微,最后竟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奔驰车主懵了,他的车维修加折旧损失近16万,保险走不了,对方不管不问。维权三个月,投诉无门,直到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介入,才有了转机。可事情远没结束,这16万的窟窿到底谁来填?他还在等一个说法,却始终问不到一个答案。   2025年12月10日,吕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奔驰车,正常行驶在某广场转盘。   突然,一辆黑色路虎从右后方猛蹿上来,几乎是贴着吕先生的车头强行变道,然后一脚急刹。   吕先生吓了一跳,本能地踩下刹车,车身剧烈晃动。   他以为是对方不小心,没太在意,继续正常行驶。   可接下来,那辆路虎像发了疯一样,在接下来的不到一分钟时间里,连续八次急刹别停吕先生的奔驰。   第八次,也是最危险的一次,路虎车又一次急刹,吕先生这次真的避不开了。   “砰”的一声巨响,两辆车撞在了一起。   奔驰车头严重变形,安全气囊弹开,烟雾弥漫在车厢里。   吕先生呆坐在驾驶座上,耳朵里嗡嗡作响,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   事故发生后,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在调取了吕先生的行车记录仪后,交警的表情变得严肃起来。   交警说,这恐怕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从视频看,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了,这属于刑事案件。   吕先生听到这话,想着,既然交警都这么说了,那事情应该能得到公正处理。   当时交警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要通过法制科把案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路虎车驾驶员孙某在现场表现得满不在乎,只是简单交换了联系方式,就匆匆离开了。   2026年1月14日,吕先生接到了交警大队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部门表示,他们会把案件移交给派出所,追究孙某寻衅滋事的行政责任。   吕先生当时觉得,行政责任也行,只要能给个说法。   可接下来的发展,完全出乎他的意料。   1月27日,交警大队打来电话,称线上也两次移送案件,但都被拒绝了。   吕先生坐不住了。   1月28日,他亲自跑到派出所报案,这次倒是立了案,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吕先生以为总算看到曙光了。   然而,仅仅三天后,区分局一纸《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到他手上,理由竟然是“没有违法事实”。   吕先生完全懵了:“同一段视频,同一件事,怎么到了不同人手里,结论差别这么大?”   比警方认定标准反转更让吕先生头疼的,是他的那辆奔驰车,4S店出具的维修清单显示,维修费用共计9.8万余元。   车头严重受损,发动机舱内多个部件需要更换。   吕先生还专门找了评估机构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评估,两项加起来将近16万元。   吕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对方态度很明确:“没有交警的责任认定,我们没法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赔不了。”   吕先生试着联系路虎车驾驶员孙某,对方电话要么不接,要么直接挂断。   找交警?交警说案件已经移交了。   找派出所?派出所说终止调查了。   车就这么在修理厂停着,一天天过去,修也不是,不修也不是。   更让他憋屈的是,那辆路虎车据说早就修好上路了,孙某该干嘛干嘛,一点没受影响。   而他却要为这场无妄之灾背负十几万的损失,还要四处奔波讨说法。   就在吕先生几乎绝望的时候,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6年3月3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告知吕先生,经过复议审查,因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要求重新调查。   有人说,这事儿说白了,是衔接出了问题,交警觉得够刑事了,派出所觉得不够,两边标准打架。   有人支招让他直接起诉,别等警方了,法院判了啥都好说。   从法律角度,孙某的行为算不算违法犯罪?警方为啥反转来反转去?吕先生的十六万找谁要去?   先说孙某,一分钟连别八次,前方还没车,这摆明了是故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即便不构成,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孙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可以处罚款及拘留。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孙某的过错造成吕先生车辆损害,构成民事侵权,得赔钱。   再说警方,行车记录仪拍得明明白白,愣是给出个“没有违法事实”,这说不过去。   市局法制支队后来撤销原决定,理由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说明,之前的认定可能有问题。   至于保险公司没事故认定书不赔,这并非法定前置条件。   所以,吕先生别干等着,整理好行车记录仪视频、维修清单、评估报告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