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曾经在一大妈家做过家政,后来离开之后又因病来沪就诊,因无地方落脚,大妈收取了部分费用让女子在家中次卧居住,谁知女子半夜从床上摔了下去脊柱受伤,随后,女子以床铺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大妈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女子李某之前在朱大妈家做家政服务,后来李某便辞了职离开了上海,前往外地工作。 可是,在离开上海之后,李某却患上了疾病,想着上海的医疗水平高,于是李某便又来到了上海就诊。 可是,因为住酒店负担太高,于是,李某便想起了朱大妈,因为朱大妈家里还有空闲房间,所以,李某联系上了朱大妈,希望能够借宿一下。 朱大妈也不好拒绝于是就同意了,在居住期间,李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于是几次转给朱大妈一些钱财,言外之意这算作是租金。 谁知一天晚上睡觉的时候,李某半夜从床上摔落下去,直接导致了脊柱受伤,本来是来看病的,结果又雪上加霜,这无疑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 因为认为是床的问题,即床靠着过道一侧没有防护栏,所以,李某认为朱大妈家的床有安全隐患,于是,李某将朱大妈告上了法院,要求朱大妈赔偿自己的损失。 事发后,网友调侃,这算是什么事,人家几乎是免费给你一个住的地方,你怎么能恩将仇报? 还有网友说,真的是人心不古,从此以后,我想这个朱大妈不会再对除了家人之外的人抱有同情了。 也有网友说,我一个同事,他姐姐请他们吃饭,他自己喝多了开车撞树了,让他姐姐给他修车,因为他姐姐请他吃饭才撞的树。 那么,朱大妈要赔偿李某的损失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朱大妈要赔偿李某,那么前提就是有过错,本案中,朱大妈家中的床因为没安装护栏,这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责任,朱大妈让李某居住在自己家,几乎是无偿的,虽然期间收了李某的部分转账,但是,这部分转账和租金相比是相差巨大的,因此,这不能算是朱大妈以盈利为目的,让李某居住在自己家。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大妈留宿李某的行为,不算是经营行为,而算是朋友之间的情谊行为,加上床铺并没有问题,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应负有注意义务,所以,李某就寝时应当注意就寝姿势,其自身原因造成本次本次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朱大妈在事发后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并协助送医,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朱大妈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全部诉求。 其实,有枣没枣打一耙,这种碰瓷应该杜绝,李某本身来上海治疗,必然要花费不少医疗费,这个时候如果能讹上朱大妈,自己的医疗费,是不是也就让朱大妈承担了?不排除李某故意从床上掉下来的可能性,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讹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