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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的农夫与蛇!上海,女子做家政时与雇主相处融洽,与她保持联系。她因病不干家政

现代版的农夫与蛇!上海,女子做家政时与雇主相处融洽,与她保持联系。她因病不干家政工作,但常来上海就诊,房主已将她当做朋友,好心收留她在家里住。女子借住时为充电,睡到了高低床上铺,头朝无护栏那侧,万没想到,半夜竟坠落摔至脊髓损伤。女子反手将房主告上法庭,认为她家兼具出租性质,床有隐患,理应赔偿。房主大喊冤枉:我免费借住好心收留,另外她自行选择上铺,与我何干? 多年前,李某来到上海务工,经人介绍成为朱某家的家政阿姨。 朱某待人宽厚,从不苛待雇工,李某做事勤恳细致,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朝夕相处间,两人早已超越了简单的雇佣关系,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朱某会和李某分享生活琐事,李某也真心实意地为朱某分忧,逢年过节相互问候,平日里彼此照应,这份跨越身份的情谊,在烟火气里慢慢沉淀。 后来李某因身体不好返乡,却需要频繁往返上海就诊。 异地求医的艰辛,朱某看在眼里,念及往日情分,朱某主动提出让李某来沪就诊时暂住自己家,还贴心地把家门钥匙交给李某,让她无需拘谨,随时都能把这里当成临时的港湾。 对李某而言,这份收留是雪中送炭,不仅省去了租房的开销,更让她在病痛中感受到温暖。 对朱某来说,这不过是朋友间的举手之劳,是无需计较回报的情谊相助。 2024年9月,李某再次来沪复诊,像往常一样住进朱某家。 此前她大多睡在客厅沙发,安稳又方便,可事发当晚,李某为了手机充电方便,选择了卧室的高低床上铺。 这张高低床是朱某家自用多年的家具,从未出现过安全问题,家人使用时也从未发生意外。 李某清楚上铺仅有一侧装有护栏,却为了贴合床头插座,特意将头朝向无护栏的一侧躺下。 她满心想着充电便捷,却忽略了高空就寝的安全风险,全然忘了成年人该有的自我保护意识。 深夜,熟睡中的李某不慎从无护栏一侧跌落,重重摔在地板上,剧烈的疼痛让她瞬间失去行动能力。 朱某被异响惊醒,发现李某倒地不起后,没有丝毫犹豫,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全程陪同送医,忙前忙后协助救治,尽到了朋友该尽的所有责任。 经诊断,李某脊髓损伤,后续治疗产生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躺在病床上的李某,看着高额的医药费,心中的感激渐渐被怨气取代。 她将所有责任归咎于朱某,认为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质,她家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自己摔伤,要求朱某承担全部医药赔偿。 曾经的温情脉脉荡然无存,朱某收到法院传票时,满心都是委屈与心寒。 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无偿收留、及时救助,到头来却要为朋友的疏忽买单,这不是好心没好报吗? 法庭上,朱某无奈辩解:此次收留纯粹是朋友间的情谊相助,分文未取;床铺自用多年无隐患,李某是自行选择上铺、刻意朝向无护栏侧,意外的发生与自己毫无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家的床铺为家用合格家具,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床存在安全隐患。 朱某家即便兼具出租性质的房租出租,可留李某免费借住属情谊,未收取租金。 是无偿、善意的好意施惠行为,无受法律约束意思,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未违反安全保障、房屋管理等法定义务。 并且李某受伤后, 朱某立即拨打120、送医、协助救治,已尽必要救助义务。 ​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上铺就寝的安全规范,却因自身疏忽选择危险睡姿,其自身过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床铺、房主行为无关。 ​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无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牵动人心的纠纷就此尘埃落定。 有人说,出于友情让你白住人家,你自己不小心摔伤了,还要人家赔钱,没见过这么无耻的!的确是个狠人! 有人说,知人知面不知心,人心险恶啊!恩将仇报,农夫与蛇。 还有人说,不求不助,求了想清楚再助,人性之恶,不可料,深似海! 为啥人们都不敢做好事了,因为无良、无耻的人太多了啊!让善良的人寒心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