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路虎1分钟恶意别停8次后追尾: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男子遭路虎1分钟恶意别停8次后追尾,警方认定反转再反转!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交警现场认定“涉嫌危险驾驶”,但后续却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当事人自行报案后立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阳区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3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知吕先生,刑事复议认定“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男子遭路虎1分钟恶意别停8次北京刑事律师律师来帮忙 1. 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交警在现场的初步认定是有一定道理的,涉事路虎司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以危险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此外,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还有三种: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的。 在前述案件中,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已经形成了“追逐竞驶”的客观状态,即使双方无明确“斗气”或“竞速”的主观合意,单方恶意别停也可构成“追逐竞驶”。 另外,“追逐竞驶”行为要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恶劣”,要结合次数与连贯性、速度与危险程度、道路环境与车流状况等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多次(通常3次及以上)连续实施恶意别停行为就可以考虑构成情节恶劣。在前述案件中,路虎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笔者认为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2. 恶意别停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笔者要特别提示的是,恶意别停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要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且造成的危险具有直接性、高度盖然性及迅速蔓延性,且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存在故意。 那么,若是恶意别停行为符合前述标准,则有可能构成本罪。举例而言,若行为人别停行为方式极端,如高速连续变道、急刹车、故意碰撞等,使车辆处于失控或极易引发连环事故的状态,则危险程度与放火、爆炸等相当,可能构成本罪。另外,若是在车流量大、人员密集的路段恶意别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构成紧迫威胁,也可能构成本罪。 总的来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网友驾车务必遵守交规,切勿开斗气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