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法学家、京师总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张孝簃,在判“火烧赵家楼”事件的时候说的很好:情有可原,法无可恕。
爱国学生处于义愤反对曹汝霖是情有可原,但是你未经审判打人加放火,那么就赔钱坐牢。前者情有可原,后者罪无可赦。
借口你想找就找,但是南通那个撞死小孩的司机这么开车,如果触犯交通肇事罪,100 年前就的很清楚了,哦,你是有借口(远光看不清,只越线了一点点,车速只快了一点点,没有红绿灯),但是:
罪无可赦。
刑法是社会的最底线保障了,需要这种清晰和明确。否则像微博上这样讲理扯淡(任何事情,都一定有人能找到某种借口),真的乱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