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长期谈恋爱,后来订婚还举办了婚礼,只不过没有领取结婚证。男方家里给了20万元彩礼钱女方,同居之后女方怀孕了,给男方生下了一个女儿。4年后,双方闹矛盾要分手,直到此刻二人也没有领证。男方则上诉,分手后要求女方将20万彩礼钱全都返还。女方则很委屈:这些钱,不都花在订婚后的生活了?孩子的养育难道不要钱吗? 都市报道3月1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男子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自己的女朋友孙女士。 虽然是经过别人牵线搭桥,相处之后,两个人发现还挺适合彼此的,于是就确定了情侣关系,之后陷入热恋。 热恋之后,双方家人看到,这两个孩子相处的不错,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不如就给他俩操办结婚的事情。 男方提出想要缔结婚姻,女方则表示可以举办婚礼,暂时先不领证。 之后双方家庭就紧锣密鼓的给两个新人安排订婚,订婚后,男方给出了20万元的彩礼钱,同时也轰轰烈烈的举办了婚礼。 自此之后,王先生跟孙女士就开启了甜蜜的同居生活,没多久后,孙女士也怀孕了,给王先生生育了一个女儿。 然而,直到孩子生下来,王先生跟孙女士也都没有去领取结婚证。 这件事就这样一直拖着,拖着拖着,也就成为了空话——二人闹矛盾,要分手了。 同居期间,二人的性格缺陷暴露,彼此之间经常产生争执,随着琐事矛盾的升级,王先生跟孙女士也走到了感情的尽头。 这段4年的感情正式结束之后,王先生则准备找孙女士要钱了,他认为,当初就是奔着“缔结婚约”的念头才给的彩礼钱。 现如今,关系破裂,证也没领,照理说孙女士需要全额返还20万元彩礼钱。 听到这话,孙女士感觉,王先生实在太狠了,同居了4年,这20万元,哪一笔不是花费在共同生活开销上呢?孩子的生育费、养育费不要钱吗? 二人就这样闹着,最后是否归还彩礼钱,双方没有协调下来。 没辙,王先生干脆就把孙女士给上诉了,要求她必须还钱。 对此,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当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时候,需要查看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另外,还要结合二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共同养育小孩。而事实是,两个人共同生活了4年,早就吃穿用度一起开销。 加上两个人还有一个女儿,孩子的开销也是比较大的,所谓20万元的彩礼钱,其实早就被使用在家庭、孩子开支方面。 “如果仅仅是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审理之后,工作人员做出如此判断。 在审理人员看来,虽然是给了彩礼钱,女方也没有去领证,但是孙女士养育子女、用心经营家庭、也一直在有所付出。 最后,相关部门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并且判定将女儿交由孙女士直接抚养,男方还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这个判定,有理有据。 根据《民典法》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不仅要看有没有领证,还要多个因素综合考量。 包括权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钱的实际使用用途、遵循公平原则以及妇女保护权益,综合权衡之后再做论定。 本案中的男方在给付20万元彩礼钱之后,已经同居了4年,并且女方还生育了小孩,彩礼已经用于生活共同开支,分手时所要彩礼钱,相关部门不会予以支持。 正如相关部门宣判时还提出:彩礼不是可随意撤销的“投资”,它不仅仅代表着金钱,更承载着付出、期待与祈盼。 如果因为感情纠葛、矛盾频发,最后走到尽头,那么清算经济的时候,不应该让女方失落,而是应该追问公平原则。 另外,即便没有领证,男方也要承担孩子的扶养费。根据《民典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男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他需要承担孩子的扶养费。不管是否领证、是否同居、是否感情破裂,只要男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就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 如果后期王先生不肯给孩子扶养费了,那么女方也可以以孩子的名义上诉,相关部门则会强制执行,要求王先生给付扶养费。 当然,案子判下来了,彩礼钱跟扶养费是两笔独立的费用,男方也不可以说用彩礼抵扣扶养费,这个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