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报道,河南杞县一男子跟女子结婚当晚,男子因为是第一次可能没成功,第二天妻子就气的离家出走了,直接就回了娘家,之后一晃3年,妻子频繁回娘家怎么也不肯跟丈夫同房。 这哪是娶了个媳妇,这分明是供了个“菩萨”在娘家,还得按月给香火钱。咱们来掰扯掰扯这件事,这背后的水,可比表面上看过去要深得多 。 结婚当晚就因为这事儿甩脸走人,这姑娘是把婚姻当菜市场买菜了?看着不合心意当场就掀摊子。 三年时间,加起来在家住不到15天,邻居都快不认识这家还有个女主人 。我就想问问,这到底是嫁人,还是找了个长期饭票外加提款机的借口? 更可气的是,女方家倒打一耙,说男方隐瞒重大疾病。 男方自己也委屈,四十多岁头一回结婚,之前又没经验,自己身体啥情况也是新婚夜才知道 。咱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这事儿反过来,新郎因为新娘没经验或者紧张,当晚甩脸子走人,三年不回家,这不得被唾沫星子淹死,骂成当代陈世美? 咱们得说句公道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是可以撤销婚姻,但前提是“明知而隐瞒” 。 赵先生这种情况,自己都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事前压根不知情,这“隐瞒”的帽子扣得有点冤。反倒是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第一次紧张导致失败,太常见了,这能算“重大疾病”? 退一万步讲,就算男方身体真有毛病,过不下去,好聚好散。 你占着人家妻子的名分,拿着12万彩礼,却躲在娘家当三年的“隐形人”,这吃相未免太难看了 。三年,一千多个日夜,你消耗的不是时间,是一个大龄农村青年和他背后那个家庭对生活的最后一点盼头。 法律是讲理的,不是谁闹得凶就听谁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这三年加起来同居不到15天,这要是都不算“确未共同生活”,那什么算?这12万块钱,是人家父母面朝黄土背朝天,甚至可能是借遍全村凑出来的血汗钱,不是让你回娘家当“私房钱”的底气。 说句难听的,这就是典型的利用婚姻法盲区进行“合法侵占”。 我不跟你离婚,也不跟你过日子,我就耗着你,耗到你主动提离婚,到时候彩礼还能赖着不给。这种小算盘,打得噼啪响,但人心都是肉长的,这么做良心真的不会痛吗? 当然,男方也该长个记性。结婚不是搭伙过日子,婚前体检不仅仅是走形式,更是对彼此未来的负责。如果早做检查,早点沟通,也不至于把洞房花烛夜过成婚姻的“清明” 。 这件事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婚姻不是儿戏,彩礼不是卖身契,但更不是骗钱的工具。 感情没了可以离,钱没了可以挣,但如果连做人的基本诚信都丢了,那你这辈子也就值那12万了。这婚,必须离;这钱,必须退,而且得一分别少地退!这不仅是对赵先生的交代,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交代。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