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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就是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

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就是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就又回到原来的夫家。租期到了之后,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 在旧中国,一个女人的尊严,真就只值几担谷子、几十块大洋,这种把妻子像牲口一样“租”出去给别人生孩子的陋习,叫典妻,它不是民国才有的怪象,而是从南北朝就埋下根,在宋元明清疯长,直到新中国成立才被彻底铲除的千年毒瘤。 典妻的规矩简单又残忍:丈夫跟买家签一纸契约,把妻子典出去三到五年,换点活命钱或粮食,女人到了承典人家,名义上是临时妻子,实则就是生育工具,生了儿子归承典人,期满就得跟骨肉分离,回原家等着被再一次出租。 在辽宁种行为叫“搭伙”,甘肃叫“僦妻”,福建叫“穙妻”,浙江叫“坐产”,名字五花八门,本质全是把女人当成可交易的生育商品。 很多人以为典妻只是穷得没办法的无奈之举,其实远不止这么简单,它是三重枷锁死死捆出来的悲剧,土地全在地主豪强手里,底层农民吃了上顿没下顿,遇上灾荒、欠债、赌输,典妻就成了最省事的活路,有些懒汉甚至干脆不干活,全靠出租妻子过日子。 在那个年代三从四德把女人绑成丈夫的私产,丈夫一句话,妻子就得任人摆布,契约上子归买方、妇还子不还的条款,把女性的母性和人格踩在脚下。 那些四五十岁没儿子的地主、秀才,宁肯花钱租个女人,也绝不肯断了香火,他们要的只是孩子,女人的死活、骨肉分离的痛,从来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 法律其实从来没纵容过典妻,元朝就规定典雇女子要杖六十七,大清律例更明确:典雇妻妾,丈夫和买家各杖八十,可在赤贫面前,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官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间还钻空子,把典妻契约改成雇佣服役,表面是雇保姆,背地里还是租肚皮生孩子。 乡村宗族的家法,比官府律令管用得多,没人替女人说话,她们只能认命,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把这种痛写进了骨头里,春宝娘被赌鬼丈夫典给五十岁秀才,换一百大洋,她抛下三岁的春宝,到秀才家忍气吞声,生下秋宝后,把所有母爱都给了这个注定不属于自己的孩子。 可三年期满,秀才家立刻翻脸,大老婆把春宝娘赶出家门,连抱一眼秋宝都不许,她失魂落魄回到家,丈夫早把钱挥霍一空,而日夜思念的春宝,竟把她当成陌生的婶婶,一边是永远见不到的秋宝,一边是认不出自己的春宝,春宝娘的天,彻底塌了。 这不是一个人的悲剧,是千万旧中国女性的缩影,被反复出租的女人,身体垮了没人管,年纪大了没人要,甚至被丈夫直接转卖,像货物一样流转,她们在两个家庭之间被撕成碎片,既得不到典家的名分,也回不到原家的亲情,永远活在屈辱和绝望里。 直到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婚姻,这把锁了女性千年的锁链,才终于被砸碎,土地改革让穷人有了田,女性开始进学校、进工厂,有了独立谋生的能力,再也不用被当成商品交易。 如今再看那些泛黄的典妻契约,上面的字迹冰冷,却藏着无数母亲的血泪,我们记住这段历史,不是为了沉溺痛苦,而是要明白:女性的尊严从来不是恩赐,而是靠制度、靠平等、靠独立挣来的,再也不要让几担谷子换一个妈的荒唐,出现在我们的时代里。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