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男子先和朋友在出租屋喝酒,后又被拉去烤鱼店接着喝。期间大量饮酒,醉得当众小便,同饮者却未有效劝阻照顾。酒局结束有人离开,男子随后抽搐,送去抢救无效后离世。检验后排除刑事案件,系酒精中毒。事后男子的父母将朋友和烤鱼店起诉,索赔78万余元。 2025年5月27晚上,一出租屋内的灯,亮得很,柳某、宋某、李某,三人围坐一桌,酒瓶子摆了6个。 没人劝着少喝,一杯接一杯,喝到后半夜,柳某已经晕头转向。 这时,宋某的电话响了,是彭某打来的,喊他们去附近的烤鱼店,接着喝,宋某拉着柳某就往外走。 李某没去,留在了出租屋,没人在意他的缺席。 烤鱼店里,彭某、唐某早已等候,桌上摆好了酒,4个人,没一会就放开了,直接开喝,4杯荞花香白酒,12瓶红牛,14瓶劲酒,全部喝光。 柳某醉得厉害,先后3次趴桌昏睡,更离谱的是,他醉到当众小便,就在烤鱼店大厅的角落。 宋某、彭某、唐某,全程看着,没人制止,没人搀扶,没人问他舒服不舒服,没人提送他回家,更没人说把他送去检查下身体,看是否有什么不适。 凌晨6点,彭某结了账,和唐某一起离开,没看柳某一眼。 宋某坐在旁边,依旧不管不顾,低头刷着手机,13分钟后,柳某突然浑身抽搐,脸色惨白,嘴唇发紫。 双手攥紧,双腿蜷缩,烤鱼店服务员发现后,慌了神,马上报了警。 民警5分钟赶到,120急救人员紧随其后,抢救了20分钟,医生最终宣布,柳某无呼吸、无心跳。 事后检验,柳某血液酒精含量4.35mg/ml,远超致死临界值。 最终,排除外力伤害,确定离世原因,就是急性酒精 中 毒。 事后,柳某的父母整理好证据,将宋某、彭某、唐某,还有涉事烤鱼店,直接起诉了他们,索赔金额,78万余元,誓为儿子讨个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各方责任,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宋某承担15%责任:960000元×15%=144000元,加上精神抚慰金12143元,合计156143元。 彭某承担5%责任:960000元×5%=48000元,加上精神抚慰金4214元,合计42214元。 唐某承担4%责任:960000元×4%=38400元,加上精神抚慰金3172元,合计31572元。 烤鱼店承担2%责任:960000元×2%=19200元,加上精神抚慰金1586元,合计20786元。 柳某自身,承担74%责任,因自身过量饮酒,对离世的后果,应该负主要责任。 宋某、彭某、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有赔偿金额,一分未减,责任划分,没有任何变动。 没人想到,一场看似普通的酒局,一起喝酒的朋友,会如此冷漠,最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没人想到,烤鱼店仅仅是提供场地和酒水,也要为这场悲剧负责。 同饮者没劝酒,也没照顾醉酒者,真的还需要担责吗? 有人认为,不劝酒就无责,其实,这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宋某、彭某、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基于饮酒先行行为,产生了安全注意义务。 柳某醉酒后多次趴桌、当众小便,已明显处于危险状态,三人未劝阻、未送医、未护送,属于不作为侵权,存在过错,理应担责。 其中宋某作为最先与柳某饮酒、且最后留在现场的人,过错更大,所以他承担的责任比例也是最高的,同饮者的注意义务,随亲密程度和现场角色递增。 烤鱼店只是卖酒,为什么也要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烤鱼店工作人员目睹柳某醉酒失控,未劝阻其继续饮酒,也未采取任何安置、救助措施,放任其处于危险状态,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虽过错较小,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卖酒就无责,顾客喝多,与店家也有关系。 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仍连续两场饮酒,最终导致直接离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定其自担主要责任,这也符合法律规定。 一场酒局,一条人命,四份赔偿,一场教训。 酒桌上的冷漠,不是人情淡薄,而是潜在的法律风险。 明知朋友醉到失控却置之不理,看似置身事外,实则已经没有尽到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了。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