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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男子与朋友等几人饮酒后,又与朋友等3人在一家烤鱼店饮酒。期间,他们喝了

云南丽江,男子与朋友等几人饮酒后,又与朋友等3人在一家烤鱼店饮酒。期间,他们喝了共4杯荞花香白酒、12瓶红牛,还有14瓶劲酒。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甚至当众小便。酒局结束后,其他两名男子结账离开,留下男子与朋友。接着,男子就出现身体剧烈抽搐的情况。烤鱼店老板意识到不对劲了,赶紧拨打120,并报警。结果,男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检验柳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35mg/100ml,系酒精中毒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事后,男子父母将其朋友等3人及烤鱼店起诉至法院,索赔78万余元。 世界最大的痛苦莫过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 自从柳某离世后,其父母一直沉浸在悲伤之中,无法自拔。 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好好的一个人,就因为跟朋友喝了几场酒,硬生生把命喝没了。 更让老两口心寒的是,当天一起喝酒的几个人,明明看着儿子喝到不省人事、当众失态,却没有一个人真心劝阻、好好照顾,最后出了人命,还有人连说好的赔偿都不肯给,这份委屈和愤怒,让他们必须为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 2025年5月27日晚上,柳某和宋某、李某等人在丽江古城区的出租屋里聚餐喝酒。 几个人说说笑笑,推杯换盏,一直喝到后半夜还不尽兴。 这时宋某接到彭某的电话,邀请去烤鱼店继续喝,宋某想都没想,直接拉上已经喝得晕乎乎的柳某,一起赶去了第二场酒局。 到了烤鱼店,彭某、唐某早已等着,四人见面更是放开了喝。 这一晚,他们喝下了4杯荞花香白酒、12瓶红牛,还有14瓶劲酒。 喝到后面,柳某彻底撑不住了,脑袋昏沉抬不起来,多次直接趴在桌上昏睡,甚至意识模糊到当众小便,样子狼狈不堪。 在场的每个人都看得出来,柳某已经严重醉酒,再拖下去肯定要出事,可没有一个人真正上心照顾,更没有人及时送他回家或就医。 凌晨6点左右,彭某结完账,直接和唐某起身离开,把烂醉如泥的柳某丢在店里,只有宋某坐在旁边,也不管不顾,任由柳某昏睡在桌上。 短短十几分钟后,悲剧发生了。 6点14分,柳某突然浑身剧烈抽搐,脸色惨白,情况十分危急。 烤鱼店服务员吓得赶紧报警,民警和急救人员先后赶到,可经过紧急抢救,柳某还是没能救回来,当场死亡。 警方检验后确认,柳某排除外力伤害致死,血液酒精含量高达4.35mg/ml,属于严重醉酒引发死亡。 儿子突然离世,柳家父母悲痛欲绝,整日以泪洗面。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宋某赔偿20000元,唐某、彭某各赔10000元,若后续起诉,已付款可抵扣。 可事后唐某、彭某都按约定付了钱,唯独宋某一分未给,烤鱼店也只出了600元运送遗体费。 老两口越想越心寒:儿子是在和朋友喝酒时出的事,大家明明看见他喝到失去意识,却未尽到照顾、劝阻、救助的义务,店家也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为了给死去的儿子一个交代,柳某父母强忍悲痛,将宋某、唐某、彭某以及烤鱼店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几方共同承担35%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民法典》第12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唐某、彭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及救助义务。 当柳某严重醉酒,三人却未进行制止,仍继续饮酒,存在明显过错。 其中,宋某对柳某饮酒状态更了解,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彭某作为邀约者,责任亦大于唐某。 烤鱼店作为经营者,未及时关注顾客状态,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曾熬夜打游戏、过度透支身体,还过度饮酒,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主要责任。 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令宋某承担15%、彭某5%、唐某4%、烤鱼店2%的责任,柳某自负74%。 原告损失共计96万余元,各被告按比例承担,另支持精神抚慰金2万元。一审判决宋某赔偿156143元,唐某31572元,彭某42214元,烤鱼店20786元。 一审判决后,三名酒友不服上诉,二审经审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