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不慎滑倒跌入田中溺亡。而后,大爷的家属难过之余,将村委会、农产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合计32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5月清晨,76岁的李大爷像往常一样出门晨练,当天早上7点43分左右,李大爷走到成都郫都区一处公园旁的水稻田边,可能是晨练时手弄脏了,就想蹲下来洗个手,可他刚一蹲下,脚下就滑了一下,直接跌入了稻田里,最终不幸溺亡。 后来从现场监控画面里能清楚看到,李大爷在跌入稻田之前,其实先不小心跌进了旁边的排水沟,挣扎了几分钟后慢慢爬了起来,估计是觉得手被弄脏了,又继续走到稻田边弯腰洗手,这一次没站稳,腿部一滑就跌进了田里,再也没能起来。 了解到更多情况后,才知道李大爷本身就患有疾病,行动不太方便,事发前两年还遭遇过车祸,行动能力比以前更差了,这也为这场意外埋下了隐患。 大爷溺亡后,家属悲痛欲绝,换做谁,亲人突然离世都难以接受。 可悲痛之余,家属心里也有了一个念头,他们觉得大爷是在稻田边出的事,稻田的管理方肯定有责任,如果不是管理方没做好防护措施,大爷就不会滑倒溺亡。 于是,家属就把村委会、一家投资公司和一家农产品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这几家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加起来一共32万余元。 面对家属的高额索赔,被起诉的几家单位都觉得很冤枉,纷纷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其中,投资公司首先表态,他们只负责项目投资,根本不参与农田的种植和管理,这件事和他们没有半点关系。 他们还说,稻田里的水深实际只有80厘米,比成人游泳池的最低深度还要浅,正常人掉进去完全能自己站起来,或者大声呼救,周边不远处就有路人,只要呼救就能被发现。 之所以会发生悲剧,是因为李大爷本身患有疾病,手脚不灵活,加上行动能力受限,掉进田里后无法自己站起来,才导致溺亡的。 农产品公司作为稻田的直接管理者,也给出了自己的辩解。他们说,早就在稻田边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而且每天都安排专人巡逻,已经尽到了该尽的责任。 稻田里的水深是符合农业种植正常情况的,就是用来种水稻的,没有人为增加任何安全风险,正常人掉进去都能自行脱困,大爷的意外完全是因为他自身身体不好,行动不便造成的,和他们没关系。 村委会也表示,从生活常识来看,普通人走到田间,摔进田里还能溺亡的情况非常少见,他们根本无法预见这种意外的发生。 而且李大爷本身患有疾病,行动不便,这才导致他掉进田里后,没能及时呼救,也丧失了被救的机会,这件事的责任不在村委会。 法院接到案子后,并没有盲目判决,而是结合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报告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理。 法院最终认为,农产品公司作为稻田的直接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安排了专人日常巡查,稻田的水深也符合农业种植的正常要求,把土地用来种水稻,并没有增加额外的安全风险。 反观李大爷这边,他已经76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清楚知道自己患有疾病、行动不便,却还是多次执意靠近稻田边缘洗手,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导致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 另外,家属对高龄且身患疾病的李大爷,也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看责任,让他独自出门晨练,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还有一点很关键,稻田是农业生产用地,主要用途是种植农作物,并不是供大家休闲、锻炼的公共场所,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必须在稻田边设置防护栏,或者采取其他超出正常管理范围的防护措施。 这和我们去公园、商场不一样,那些地方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稻田本身就是用来种地的,只要管理者尽到了基本的提醒和巡查义务,就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老人死得可怜,家属应该得到赔偿,但法律讲究的是公平公正,不是说谁死了谁就有理,谁就能获得赔偿。关键要看谁有过错,谁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尤其是家里有高龄、身患疾病的老人,家属一定要尽到照看义务,尽量不要让老人独自出门,更不要让老人靠近稻田、池塘、河边这些危险的地方。 同时,老人们自己出门在外,也要时刻注意安全,知道自己行动不便,就尽量不要做危险的动作,不要靠近危险区域,避免意外发生。 毕竟,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一旦发生意外,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宝贵的生命,也弥补不了家属的悲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