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又被迫与孩子骨肉分离,回到原来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有些穷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来吃饭,有些人几担谷子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一纸契约,女人的命运被低价明码标注,典妻如此泛滥,背后其实有延续百余年的“惯例作风”,不仅穷人逼迫现实,乡绅、官府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典妻”并非起于民国,早在宋代严嵩所记,《夷坚志》已记有饥荒年成,有人不得已“典妻”,典几个月换口粮。 到了元代,官方法典的模糊表述更是将这种行为半推半就,进入明清,江南地区甚至把“租妻”当作地方常见业务。 明明知道这有违伦常,依然屡禁不绝,反而逐渐本土化,变得像买卖土地、牛羊一样自然。 等到民国战乱、饥荒、苛捐杂税一齐砸下来,典妻之风发展到了一个高峰。 交易有流程,一般分三方:原夫即出典人,承典人即“租妻者”,中间还有个牙婆。 她们带着女人东家走西家看,有时像今天的劳务中介,签订契约,用毛笔写上出典人、承典人和约定时间,三到五年最为常见。 有些契约写得更露骨,“以得子为限”,意思是,女人被“借”去,若生出儿子,随时遣返。 至于典价,最穷不过三五担谷,也有豪强几十两银元,差别只看女人的健康和年纪。 典妻期内,一切都围绕生孩子,尤其要生儿子。 养育孩子的风险、后期抚养全部由典夫承担,女人则只要履行“生育”与“服侍”的职责。 孩子要是生下,就归租妻者,断奶后,女人就被送回去,她和骨肉分离的那一刻,心头苦楚外人难以道出。 典妻契约明文写着:“典期满,妇还,子不还”。 无数女人回到原夫家,迎接她们的未必是温情,一些被典过多次的女人,还会被原夫家嫌弃,被村里人背后指指点点,说他们是“拆家的赔钱货”。 南方典妻名目复杂,在浙江叫“典妻”,福建又叫“租妇”,辽宁有“拉帮套”,甘肃叫“僦妻”。 虽然形式各异,实质却相同:丈夫把妻子当成能换点粮食的家产。 虽然说女人是财产,看得见的是卖身,其实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枷锁,许多乡村典妻案并没有法定手续,唯一能作为证据的只是滴着泪水按下的手印。 对女人来说,这不仅仅是肉体的付出,更是一次次精神上的摧残。 典去的日子就像过冬,寒冷时间长短不定,她们在租夫家没地位,往往被正房视为底层长工,不许插嘴,不许乱动东西。 生的是女孩,没几天就要被连同母亲一起打发回去,生的是男孩,有时甚至被强行抱走,连最后一次哺乳都没有机会告别。 有人终身因为多次生育落下病根,还要忍受社会歧视。 更可怕的是现象背后的逻辑,最早典妻是穷途末路的人无奈求生,后来滋生变异。 有案例记载:1925年到1935年期间,浙江余姚的周阿福,十年内五次典妻,每次换回的谷子和零钱都被他挥霍光。 最后妻子被耗干,精神恍惚,村里人只敢背后小声嘀咕:“这是活活生生的摇钱树。” 女人成为家里的经济补丁,男人逐渐失去作为家庭顶梁柱的自尊。 典妻陋习一旦开始循环,贫穷和观念恶化互相推高,如同死结。 为什么当时社会对此普遍容忍?那是因为当地人都认为:穷人要想不饿死,只有靠出租妻子。 法律,并不是没有约束,明清两代法典早就明令禁止典卖妻女,有明文要“杖八十”,到了清朝更是加重刑罚。 民国政府也时有禁令,只是纸上谈兵,底层治理空虚,官绅不愿惹事,远不及乡村宗族“家法”有执行力,因此很多典妻行为根本无法被阻止。 实际留存下来的清代典妻契约,比如著名的“赵喜堂典妻契约”,如今还收藏在地方档案馆,见证着当时的血泪历史。 这场性别悲剧曾经引发不少文人反思,柔石1930年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把典妻女人的苦难写到了骨头里。 文中的春宝娘三番五次被租出去,为他人生了两个孩子,奶水都被抽干,最后在大雪天得病而死。 茅盾在他的《农村三部曲》也一针见血:女人在穷家里连牲口都不如。 新中国成立后,甬剧《典妻》深刻展现了这一黑暗现实,不少观众看完流泪,说“旧社会把人逼得真不是人”。 这些作品并未让历史烟消云散,但让后来者有了直面对错的底气。 根源,首先是经济绝境,土地都在豪强地主手里,农民吃了上顿没下顿。 其次是宗法礼教的枷锁,传宗接代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就是男人的家族机器,女人从来没被当作完整的人。 从家庭伦理,到社会管理,再到立法实践,哪一环有漏洞,女人的苦难就会延续。 更深层的,是人对活命的本能,在生死关头,道德可以碎成粉末,而一旦开了口子,就连法律、风俗也松弛下来。 历史的潮水终究往前,1950年《婚姻法》出台,明确写入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条款,不许买卖婚姻,典妻买妻一概视为犯罪。 土地改革推开,穷人开始分田地,有了最基本的饭碗,女人开始进学校、进工厂,能靠自己养活自己,才有了说“不”的筹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