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16岁少年犯了事,进了未管所,结果被3名同样服刑的未成年人,以管理为名,进行殴打,体罚,还限制他喝水以及上厕所的次数,导致他晕离世,3名未成年人也分别被判死刑,无期徒刑,16有期徒刑,赔偿了4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未成年不服,提起了上诉。 杨先生听到自己的儿子在未管所,被三名同样是未成年的服刑人员,活活地折磨死,丧子之痛,化成巨大的痛苦,围绕着他,让他仿佛被抽了筋骨,瘫坐在地。 他太难受了,他知道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孩子才犯了事,进了未管所,这已经成为他的遗憾。 如今孩子在里面,活活地被人折磨死,他真的难以接受。 他可以接受孩子的不懂事,他可以等孩子在里面好好反思,他可以等孩子慢慢长大,慢慢懂事,但他难以接受孩子离他而去。 说起他的儿子小刘,也真是让他操心,在小刘没有进入未管所之前,小刘就没有听父母的话,走错了路,进了未管所。 刘先生自己教育不了孩子,孩子到了未管所,他也希望孩子能够吸取教训,懂得做了错事,是要付出代价的,他希望孩子在里面能够幡然醒悟,出来之后能够好好做人。 他始终想着孩子在里面,有民警管着,孩子再也不能做错事了,孩子起码是安全的。 事情却不如他所愿,小刘进了未管所之后,最终被三名未成年人折磨而死,他们分别是阮某,夏某,杨某。 这三个人也是嚣张跋扈的人,阮某是犯罪监督岗值班长,夏某是监室学习组长,杨某是老组员。 或许是因为小刘刚进来的,同是问题少年,才进到这里来的,阮某,夏某,杨某,比小刘刚早进来,他们更熟悉这里的环境。 他们要折磨小刘,那真的是轻而易举。 这三个人,一个是班长,一个是组长,一个是老组员,他们更熟悉这里的制度。 他们说要培训小刘,不但要小刘打扫卫生,就连列队动作不好,他们也要管,如果小刘有一点不配合,后果很严重。 或许是小刘不太愿意配合他们,他们就开始对小刘进行了殴打,小刘单打独斗,他们三人,人多势众,小刘自然是斗不过他们的。 他们不但殴打小刘,还经常体罚小刘,同在一个室内,喝水上厕所都是在一起的,这也成了他们控制小刘的手段,他们限制小刘喝水和上厕所的时间。 小刘又被殴打,生活又被限制,才16岁的他,根本承受不住这些折磨。 或许在多次的殴打下,小刘早就受伤了,加上生活上被干涉,小刘最终还是晕倒了,即使及时送医,他还是离开了人世。 当然小刘肯定不是因为简单的晕倒就离世的,在晕倒之前,他内脏已经受伤了,不但心脏挫伤,肺也挫伤了,这些导致他的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他才离世了。 这些问题导致小刘晕倒,其根本原因就是被殴打才导致的。 看着自己的孩子在未管所,不但被折磨,还被殴打,孩子就此离开人世,作为孩子的父母,刘先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他可以允许孩子犯错,他希望孩子在里面好好改造,他等着孩子出来,好好生活。 可孩子进到里面,最终被折磨而死,发生这样的事,刘先生当然要追究那三名未成年人的责任。 他不但要求这三名未成年人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这三名未成年确实存在故意伤害小刘的行为,他们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由于他们是多次殴打小刘,并在生活上限制小刘,导致小刘身心受损,最终身体顶不住离世,这情节非常严重。 一审中,阮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但是阮某和夏某却不服,因为量刑过重了。 阮某认为,他在殴打小刘的过程中,其实是没有殴打小刘的要害部位,不至于让小刘死亡,并且他一直否认,他没有指使任何人打小刘。 但是杨某却说,他是被威胁才去打小刘的。 到底这两人谁说的是真的,不管这两个人说的话到底是不是真的,他们都认为自己量刑过重了,他们提起了上诉。 不过二审宣判,维持了原判,并且法院判决,这三人需要赔偿44,934元给刘先生。 很显然,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们一开始的时候,或许并没有想过要剥夺小刘的生命,但是他们的行为导致小刘失去生命,他们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