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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使民警李龙华致残的两歹徒被判死刑,韩群:凶手另有其人 1984年初冬

1981年,使民警李龙华致残的两歹徒被判死刑,韩群:凶手另有其人 1984年初冬,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多了一份卷宗复印件,编号“814”。卷宗最外层的封皮上,院领导特地批了九个字——“办案如山,容不得一毫差”。批示短,可在办案人员心里掀起的波澜并不小。当年那桩造成民警终身伤残、几乎错判的抢枪案,又一次被提起。许多人没想到,卷宗能完整保存,靠的正是当时审判长韩群一句“凶手另有其人”。 把时间拨回到1981年7月25日下午。辉南县朝阳镇一中操场边,雨云压顶,民警李龙华被铁锤击倒在血泊里;单警装备“44774”号七六式手枪消失,子弹五发一并不见。李龙华捡回一条命,却落下终身残疾。案子性质恶劣,省里下令“快侦快诉”。 当地公安三天后逮住两名社会闲散人员孙永久、张铁。二人此前在镇上赌博滋事,早在派出所挂过号。两人被带回后很快“全盘托出”,供词与现场大体吻合:作案时间对得上,路线也对得上,连口袋里抹到的血迹经鉴定属于受害人B型血。办案民警一看,这还不铁证如山?两个月不到,一纸死刑意见书就送到了通化地区中院。 案件经分案分给刑一庭。51岁的庭长韩群接过卷宗那晚,一直翻到凌晨三点。卷宗逻辑没有问题,证据链看似也闭合,可韩群对着卷宗发怔:枪呢?“捉贼捉赃”是刑侦老理,没枪,凭啥说他们就是抢枪人?想到这里,他在笔记上划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疑问接二连三冒出来。两名嫌疑人说作案工具是一把半米长的铁锤,而现场遗留的锤柄只有三十厘米;目击人张福文记得“矮个罪犯穿布鞋”,嫌疑人却坚持自己穿皮鞋;案发前,有人把张福文拦下仔细打量,怀疑他就是李龙华,这个细节二人也怎么问都说“不存在”。韩群心里嘀咕,供词越听越像是背稿子。 1982年12月8日,中院第一次开庭。庭审气氛紧张,不少干部群众坐在旁听席等着看两名“凶手”如何伏法。韩群却当庭喊停,宣布“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厅里一片哗然,可依照1980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的决定合法有效。 补侦期间,“枪的去向”排在首位。几乎全县叫“祥子”的男青年都被找了一遍,其中与张铁打过架的“王祥”已因意外身亡,线索中断。韩群没放弃,又查访李龙华以往办过的案子。结果发现,他曾多次处理一对同乡——车工李静和电焊工王铁军,二人因私造猎枪、打架斗殴受到李龙华训诫,两人对李龙华极为不满。这条线索像钉子一样钉在韩群脑里。 到了1983年春天,刑侦再度把案子起诉过来,材料厚了一倍,却依旧缺那把枪。韩群恰恰在这时因胆囊炎住进医院,但案卷每天照样抱到病房。护士劝他休息,他摆摆手:“枪不见,命案难结。”出院后,他又把案件第二次退补。有人私下抱怨“韩庭长太轴”,可韩群一句“杀头容易,错了能复生吗?”堵得对方哑口无言。 严打风声更紧,9月将届,案子第三次上诉卷又推到韩群面前。压力大到顶点。此时,通化地委政法委召开专门会议,要求给出说法。韩群列出“八处一致”“五处不符”,尤其指出“最关键的抢枪动机解释不通”。会议最终决定,再退! 戏剧性的转折出现在1983年8月31日。刑侦部门获得线索:李静、王铁军准备潜逃黑龙江。抓捕当晚,侦查员在李静家木制工具箱底部搜出“44774”号手枪,子弹五发未动。人赃俱获,二人对报复李龙华、抢枪作案供认无余。更耐人寻味的是,李静穿的正是白底布鞋。 真凶落网,原案所有疑点迎刃而解:锤柄三十厘米、错认张福文、目击人王国琛的尖声呼喊,都与李静、王铁军的口供严丝合缝。至于孙永久、张铁,为何作伪供?一言难尽。两人当时在看守所相互鼓动,以为顶罪能“立功减刑”,再加上讯问方式欠规范,最终让假供穿了模。案情大白后,两人被当庭宣告无罪,当即释放。 1983年10月,通化地区中院对李静、王铁军执行死刑。宣判现场,没有奏乐,没有标语。枪声过后,李龙华拄着拐杖在旁听席坐了很久,他没说一句话。李家人后来回忆,那天晚上,李龙华只是长长吐出一口气。 同年年底,通化地委给韩群记功,工资晋升一级。文件很简短,只强调一点:坚持疑罪从无。韩群没摆庆功宴,他告诉同事:“合法裁判,不算什么恩赐,是规矩。” 隔了多年,再读“814”卷宗,许多细节仍让人不寒而栗——要是当年那把枪永远找不到?要是目击人记错鞋底颜色?要是韩群在胆囊炎病房里放弃坚持?答案已经不必追问,可那九个批示字,依旧敲在办案人心头:办案如山,容不得一毫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