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3月30日患者袁某梅在被告医院的CT报告示:肺窗:双肺上叶见多个大小不等的磨玻璃影,较大病灶约11mm*26mm,左肺下叶见结节影,最大直径约18mm,诊断意见:双肺上叶磨玻璃影,建议定期复查;双肺下叶结节,建议CT增强。
3月31日CT报告示:双肺多发磨玻璃结节及实性结节灶,建议CT增强检查。4月1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肺结节病、腰骶椎间盘突出等。2022年12月20日,患者因“腰背部疼痛1月余,体检发现双肺多发肿物半月余”到某乙医院胸外科住院。

行CT等检查示,左肺下叶结节影大小约20*26mm,双肺上叶及右肺中叶见混合磨玻璃密度结片影,较大者大小约38*25mm,考虑肺部肿瘤病变,及淋巴结、骨、肾上腺、肝等多处转移。左上肺肿物穿刺病检诊断为:肺非小细胞癌。后患者被转入肿瘤科行放疗和化疗。
2023年1月17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腹腔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肾上腺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等。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病情不重视,漏诊了“肺小细胞癌”,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机。因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34122.91元。
三、被告某甲医院辩称
我方只是未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故我方应该承担的死者死亡部分的费用,关于其后续治疗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不必然与我方有关联性;我方认可15%的责任在此次医疗事故中。
四、鉴定意见
患者死亡后,原告申请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委托H省某某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证据
住院及门诊资料、基因检测报告及检测费支付截图、PET-CT检测报告及导诊单、非小细胞肺癌检测报告及检测费发票、袁某梅死亡证明、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院外购药费发票、交通费转账截图、某021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证明、袁某炳死亡医学证明。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袁某梅因肺部恶性肿瘤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袁某梅生前就诊的病历资料以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某甲医院在对袁某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重视程度不足,漏诊“肺非小细胞癌”以及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
但是该疾病即便早期发现,也难以最终阻止疾病的转归,袁某梅的死亡主要与其自身疾病进展有关。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某甲医院应按照30%的比例对叶某香、黄某纯、黄某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袁某梅在院外购买赛沃替尼片、胸腺五肽等药物,因均有相应的医嘱以及治疗记录予以对应,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认可。本院对叶某香、黄某纯、黄某艺的合理损失确定为1169729.14元(计算明细见附表一),由被告按照30%比例赔偿三原告计350918.74元。加计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某甲医院共应赔偿三原告360918.74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赔偿360918.7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