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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脑梗塞误诊为牙疼并予以替硝唑治疗,患者死亡医方担责

一、患方诉称2024年2月13日11时45分,患者康某珍因牙疼、全身乏力前往某中医诊所进行治疗,某中医诊所的陈某华医生开

一、患方诉称

2024年2月13日11时45分,患者康某珍因牙疼、全身乏力前往某中医诊所进行治疗,某中医诊所的陈某华医生开具了替硝唑和氨基酸注射液两种药物处方,随后对其进行输液。输液完成后,患者康某珍立马出现倒地昏厥、口吐白沫等症状。

陈某华于13时28分拨打120求救,13时42分救护车赶到将患者康某珍带到某市C医院某院区进行急诊。最终患者康某珍于2024年2月16日20时18分14秒在某市C医院因脑梗死引起的脑疝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在本案中,某中医诊所在治疗患者康某珍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某中医诊所作为中医(综合)诊所,仅具备中医诊疗资质,陈某华医生无权为患者康某珍进行西医诊疗并输液;某中医诊所的医疗卫生环境极其脏乱,严重影响治疗;

陈某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详细询问患者康某珍的病情和病史,做到应尽的问诊责任;陈某华医生开具的替硝唑药物输液方案根本就不适合患者康某珍的身体状况,且陈某华医生进行替硝唑输液前未进行皮试;

在输液过程中未尽职尽责的看护患者康某珍,观察其身体变化;陈某华医生与患者康某珍于2024年2月13日13时42分坐救护车到达某市C医院后,在患者康某珍身体情况高危的情形下,未及时给患者康某珍办理入院,反而催促不能及时赶到的患者家属到达后办理。

直至15时45分,家属才从某县赶到,并为患者康某珍办理了入院治疗。因此某中医诊所的诊疗行为导致了患者康某珍突发严重疾病,最终造成了其死亡的悲剧。

二、患方观点

患者康某珍于2024年2月13日15时47分因意识障碍入院某市C医院后,被初步诊断为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若于发病4.5小时内药物溶栓和发病6小时内血管内介入取栓手术能有效降低卒中的致残率和死亡率;

然而某中医诊所和某市C医院均未及时将患者康某珍安排入院治疗,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且某市C医院在入院当天就采取药物保守治疗,对患者康某珍的病情认识不够充分,错误评估患者的病情,采取了明显不适合患者康某珍的治疗方案,且未及时将该方案造成的后果告知患者家属,某市C医院同样对患者康某珍的死亡负有过错。

基于上述事实,两被告的治疗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吴某德为患者康某珍的配偶,原告吴某、吴某芳甲、吴某芳乙、吴某芳丙为患者康某珍的子女,现患者康某珍死亡,两被告应当向五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五原告损失按30%责任比例合计为165718.8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三、被告某中医诊所辩称

一、关于答辩人的全部诊疗过程(以时间为序)。2024年2月13日中午11时45分左右,患者康某珍到答辩人处就诊。答辩人接诊医生陈某华在问清患者病情后,于11时52分左右开具静脉滴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的处方笺。答辩人按照处方配好药物后,于11时55分左右为患者实施静脉滴注药物。

大约在12时45分左右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滴注完后,换上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3时24分左右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滴注完毕。医生拨掉注射针管后,患者起身来到医生诊断桌旁边的凳子上坐了半分钟,于13时25分左右病发,现场晕倒;

在场医生陈某华简单查体后,立即实施了紧急抢救,主要包括就地将人平躺后,实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心肺复苏、舌下含服速效救心丸4粒、针刺患者合谷穴、人中穴。并于13时28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连续四次拨打电话催促救护车到场。

13时42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医生陈某华协助医院护士将患者抬上救护车,并随车来到某市C医院某院区。13时55分左右患者到达某市C医院某院区急诊科,急诊科当即派2名医生,3名护士对患者实施紧急抢救。

在某市C医院对患者抢救期间,答辩人医生陈某华一直在医院为抢救患者提供帮助,包括挂号办理相关手续、在急诊科医生开出化验单后,陈某华协助C医院急诊科护士推患者去放射科拍片做核磁共振、抽血后将血样送至化验室等,并及时与患者家属取得联系,告知患者病情。

直至患者家属到来,患者被医院送至重症监护室。2024年2月16日,患者在某市C医院因病医治无效去世。2024年2月23日,患者家属到答辩人诊所进行摆放花圈和遗像,拉横幅,堵门等违法医闹行为,导致诊所停诊多天。

三、被告某市C医院辩称

本案经过鉴定机构鉴定我院不存在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吴某德,男,1949年出生。某中医诊所诊疗过错参与程度为5%-15%;某市C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康某珍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鉴定人康某珍“于1天前出现牙痛、乏力”,来某中医诊所要求静脉注射氨基酸加消炎药,医方检查体温、脉搏及呼吸频率,查体示精神差,诉腿软、乏力,结合后续检查,被鉴定人此时已出现脑梗前驱症状.医方未给予血压测量,且并未检查口腔牙齿是否存在炎症或其他病症,直接诊断“牙痛,气虚”、亦存在未给出鉴别诊断的不妥。治疗上给与替硝唑及氨基酸亦缺乏依据。

某市C医院在被鉴定人康某珍入院后急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诊断明确,患者家属到医院后立即入院行相关检查治疗,并提出相关诊疗方案,上述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且家属在多项关键治疗措施上选择拒绝,综合现有材料,某市C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某中医诊所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未给予血压监测,未检查口腔牙齿情况,存在诊断及治疗缺乏依据的过错,过错导致被鉴定人未能及时发现脑梗死,使被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生存机会

六、庭审意见

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各方陈述、证据,本院认定某中医诊所对康某珍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市C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德等五原告承继康某珍权利义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某中医诊所赔偿原70588.5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