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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的夜里无聊约了几个朋友去KTV唱歌,大家约在练歌厅门口准备进去,这时看

湖北,一男的夜里无聊约了几个朋友去KTV唱歌,大家约在练歌厅门口准备进去,这时看到门口坐着一个哈士奇,眼瞅着这狗非常帅气也很友好,大家竟然把狗也约了一起去唱歌。而狗主人这边就惨了,喊了一路、找了一晚都没找到狗,最后无奈就报了警,调监控发现这狗进练歌厅了,找到它的时候还在陪着陌生人唱歌,非常的嗨。

第二天,狗主人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本来以为又出啥事了,没想到办案人员称:要邀请你的狗做个反诈宣传。狗主人感觉,很好笑。

(羊城晚报•羊城派6月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胡女士这天夜晚出门遛狗,是一个哈士奇,长相非常帅气。

因为就在家附近,胡女士就把狗放在一家练歌厅的门口,自己则到隔壁店铺办点事。

可回来的时候,狗不见了,这可给胡女士着急的。

那么,狗去哪里了呢?

当时,来了一群人,原来有个男子约了几个朋友,来到这家练歌厅唱歌。

朋友们都到齐了之后,相约在练歌厅的门口见面。大家就看到了这个帅气的哈士奇,可是旁边没有主人啊。

大家逗乐小狗,其中一个朋友建议:不然我们邀请它一起去唱歌吧,问问它是否愿意。

小狗摇头摆尾非常友好,还真的跟着陌生的朋友们一起进了练歌厅,也一起唱歌去了。

所以说,等到胡女士回来的时候,哪里还能看到狗的影子?

胡女士焦急万分,找了一路、也找了一晚,就是没找着自己心爱的哈士奇,胡女士都要急哭了,只能报个警求助,调查监控看看。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原来这个狗,跟着一群陌生人,进入了练歌厅里。

胡女士掌握了线索,赶紧进入练歌厅找狗。

最后,在一个包厢里,看到自己的哈士奇,竟然陪着一群人在唱歌。

“嗷嗷”的看着非常的开心,而陌生的朋友们也做出了解释,并且道歉了,办案人员做好了记录,最后大家也都散去了。

看着这个狗,胡女士又生气,又感觉很搞笑,没事陪着陌生人唱个什么歌啊。

谁知道,第二天的时候,办案人员又联系了胡女士。

胡女士以为又要去签字什么的,没想到,办案人员真诚的做出了邀约:鉴于哈士奇的离奇遭遇,正好要拍摄反诈的题材,想要邀请这位帅气的哈士奇参加。

胡女士非常乐意啊,愉快的就把狗给借出去了。

看到狗跟办案人员的画面,胡女士感觉:这可真的太好笑了。

不过,这件事虽然很好笑,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行为的,我们来作下简单的分析。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宠物等于法律上的“个人财产”,未经同意无权占有,无权随意带走,构成非法侵占,必须返还。

这群唱歌的人,看到人家的狗很可爱、很帅气,而且很热情,明知道是有主人的犬只,但是还是擅自将狗给带走了。

虽然说就是带进去唱歌了,没有经过狗主人的同意,就随意将狗带走,已经属于强行侵占、控制犬只,这并非单纯的“捡到”的行为。

因此,这群唱歌的陌生人,行为人构成违法侵占他人的财物,是违法的,不可以随意侵占他人的个人财物,必须要及时归还。

如果狗主人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可能还要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规定:盗窃、侵占公私财物,构成侵占财物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要面临5-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还要处以罚款。

这只狗是哈士奇犬种,当时还站在门口等待主人,很明显并不是流浪狗,也不是无主物,这只狗的价值也比较高,正常在几千元左右。

所以说,理论上来讲,不可以随意将人家的狗带走,从法律实务来看,会按照治安违法处理,不仅要被拘留,还要做出一定的民事赔偿。(民事侵权,侵犯狗主人的所有权、支配权和财产利益)

后来办案人员要求狗合作拍摄反诈宣传,合法合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30 条规定,办案人员有反诈宣传的职责。

因为案件的这只小狗,被一群陌生人给拐带走了,后来主人也报了警找回来了,这个事件真实存在,所以办案人员考虑,使用这个有传播度的真实题材来作宣传。

办案人员的行为合理履职,不越权,而且主人也愿意配合,重要的就是要提醒大家: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轻信陌生人。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羊城晚报•羊城派